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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土地仲裁裁决以谁为被告起诉


06年秋天,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10年的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本村村南13亩的果树地承包给我经营。承包后,我刨除已被淘汰的梨树种上了桃树。目前,桃树正在盛果期,村委会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收回我的承包地。我要求继续承包,但村干部开出的承包费高的惊人,我实在没办法接受。发生纠纷后,我咨询县里的律师,律师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70年,村委会要求收回是不合法的。于是,我就拒绝交回承包地。村委会将我告到了深州市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2016年9月11日作出(2016)深农裁字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我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回承包的林地23亩。我不服,委托律师向深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深州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深州市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以我起诉深州市土地仲裁委员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并说我应该提起民事诉讼。问:我不服土地仲裁裁决,该起诉谁?如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及起诉时间,但是对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由何级人民法院受理?由谁作为被告?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起诉后裁决的[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效力如何?是否起诉后裁决书自动失效等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由于上述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决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法官和律师对此也存在错误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服土地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仍是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而且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而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自动失去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具体到本案,你应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该起诉深州市土地仲裁委员会。深州市法院本就不该受理你起诉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诉讼纠纷,但由于目前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受理并立案也没有过错。行政庭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你起诉错误驳回你的起诉也是正确的,但驳回裁定上只写了你[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起诉土地仲裁委员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没有进一步陈述理由,这是造成你不理解的原因。但需要说明的是,深州市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让你交回承包地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上也是正确的,即使你向法院起诉村委会,估计法院还会做出同样的判决结果。因为,你所承包的林地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期限应该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70年指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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