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院内部的权限分工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秉承审执分立的原则,选择由民商事案件审判庭来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四、提起执[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行异议之诉的期间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期间,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作出了两个层面上的规定,一是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二是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应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止期间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止期间,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时限受理异议之诉案件,但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诉讼保全期间能否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普遍发生于执行阶段,但在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能否对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是一种担保判决履行的制度,只是为避免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导致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法院采取的一种限制财[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产转移、处分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不必然导致财产被处分。其与执行中的执行处分措施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将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间限定在“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阶段显然不属于“执行过程中”。因此,诉讼保全期间案外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全措施虽然不是执行处分行为,但仍然是强制执行行为之一,诉讼保全阶段也属于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认识错误,错误查封、扣押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也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案外人应有权主张救济,故诉讼保全期间,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前一种观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说。
〓〓但是,2011年10月,**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该规定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从执行阶段扩张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阶段。我们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救济因执行行为错误而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为使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制度尽可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应当允许案外人在财产保全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时限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在执行异议之诉前设置了执行机构的先行审查程序,为了敦促案外人及时启动诉讼救济程序,促进执行效率,案[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外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案外人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则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上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间,除非出现法定的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否则案外人超过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三)超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及
救济
〓〓如果是超过了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15天衔接期限,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未能及时提起异议之诉的,应视为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了执行异议前置审查程序的处理结论,不应再为其设立其他的救济途径,否则过度的权利保护也会导致程序的不公正,也会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请求的确定和判决主文
(一)诉讼请求的确定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于**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规定的理解也存在歧义。一种理解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二是请求停止对[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另一种理解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仅有一项,即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究竟选择适用哪一种理解方法更为恰当,在司法实务界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是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异议权,则其审理范围只包括案外人是否有阻却执行之理由,而不包括其所主张的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是否有效存在,该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只是判决的事实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就是案外人享有足以阻却、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无论是案外人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其审理的核心都是围绕着案外人究竟有没有足以停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进行,因此无论案外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提不提确权的诉讼请求,实际上都需要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进行审理,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两项,确认实体权利及停止执行。目前理论界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的通说为执行异议之诉系形成之诉,因此关于诉讼请求的通说应当为前述第一种观点,即必须包含停止(或许可)执行的事项,而不必须同时包含确权的内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包含停止(或许可)执行的事项,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该项主张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增加,否则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目的相违背,无法达到停止(或许可)执行的效果。前面我们介绍的案例就存在这种情况,原告罗某提起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停止执行是不恰当的。
〓〓实践中,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诉讼请求往往不是单一的,大部分案外人既要求确认其对于争议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又要求停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案外人停止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同时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或要求对其主张所依据的相关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多个诉的合并,可以比照必要共同诉讼一并予以处理。
〓〓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而言,如果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存在确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案外人没有同时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由于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要对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有效存在进行审理和认定,一旦本判决生效,则判决认定的事实会影响案外人再行主张确权,因此,应当建议案外人一并提出确权的主张。经释明案外人仍坚持不增加的,对于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应当在判决的事实和理由中予以阐明。
(2)对于原告作为诉讼理由的实体权利无须确权或没有确权可能性的,则无须释明增[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加诉讼请求,例如案外人以其为房屋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无需释明当事人同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因为在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的法律关系,买受人仅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其对于执行标的物本身没有所有权,其依据买卖合同迳行主张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所以其确权主张肯定不能得到支持。前面介绍的案例也存在这个问题。
〓〓对于案外人如房屋买受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交付或办理过户等诉讼请求的,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合并处理。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21条中明确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
〓〓诉讼中,有的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确认xx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请求确认xx标的物不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同时提起该种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处理。我个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法院就需要对案[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认定,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请求中再提出否认案外人权利的主张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释明其放弃此类诉讼请求。
〓〓3、撤销执行异议裁定能否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必须对执行机构所作出的裁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描述。另一种观点认为,判决与之前的执行裁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按判决结果处理,而对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是否正确,审判庭无需进行审查,在判决主文及理由中也无需表述。
〓〓实践中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即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于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不予审查,不作评判,在判决主文及理由中也不能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执行异议裁定的表述。当事人请求撤销执行异议处理裁定的,不予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处理结果与前置程序裁定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裁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