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执行异议诉讼的程序问题3


(二)判决主文的确定

〓〓一般来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判决主文应对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停止(或许可)执行的,理由成立的,则判如所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实体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的,根据实体法律关系作出相应判决。关于判决主文,应当注意的是:

1、停止(或许可)执行的判决主文应当准确表述为“在xxxx案号的执行案件中停止对xxxx执行标的物的执行”。所谓停止或者许可执行,并非指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上再不能设定任何的执行措施,而是仅指在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某执行案件中停止(或许可)执行。如果在判决主文中不指明相对应的执行案件,则有可能产生歧义,案外人以一次生效判决中的认定而对抗后续其他的申请执行人。

〓〓2、判决主文中对于前置程序的结论正确与否不做表述,执行异议之诉程[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序并非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上位程序,二者之间没有审级衔接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可以肯定或否定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因此,无论是判决理由中,还是判决主文中均不能对前置程序的结论作出评判。如果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同时提出主张,则根据诉讼性质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或变更判决的判决主文。

〓〓六、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存在反诉、第三人参加之诉

(一)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反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诉讼类型,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从程序上来说应当允许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提出反诉。但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中不会出现反诉的情形。因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异议权,且因诉讼请求的特殊性,其原、被告有别于一般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难以形成与本诉诉讼请求对抗或关联的诉讼请求,其当事人地位也难于符合反诉的规定。

〓〓例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被执行人认可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则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就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形下,作为被告的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仅就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主张存有争议,申请执行人自身无法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也无其他足以抵销吞并本诉的诉权,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反诉利益,就不可能有反诉。

〓〓例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不认可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案件共同被告。此种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以案外人为被告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对于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法院应否受理?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是案外人已经提起异议之诉,审理中肯定会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作出认定,被执行人再提起反诉没有实际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执行异议之诉中一般不存在反诉的结论。

(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

〓〓根据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特点分析,从程序上讲,应当允许对本诉争议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但前置程序是第三人参加之诉的**障碍。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就是有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其相当于本诉原告之外的另一个针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如果允许有独立请[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求权第三人不经过执行审查的前置程序径行进入审判程序,则与案外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程序设置相悖,对于本诉原告也不公平。但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也会存在本诉侵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法救济的情形。因此是否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参加后的程序如何设定,均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七、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理论界有争议,但通说认为,为保证执行的效率,防止案外人恶意提起诉讼来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允许一定条件下暂停执行程序。

〓〓我国的立法选择了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法院《执行程序解释》对此问题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定。该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案外人执行救济程序中,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审查案外人异议的阶段,由于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最长为15天,相对较短,因此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应当暂时中止,而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即便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启动,也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或提供足额担保时,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物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上述规定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对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均给予了保护,是值得肯定的。

〓〓八、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针对执行法院的轮候查封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对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在正式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未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的效力仍然是未定状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是使被执行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的原因,并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其所针对的应是正式查封。因此,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轮候查封”是一种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执行措施,亦属于执行措施之一,如果前一顺位查封解除,轮候查封自然产生查封的效力。因此,如果案外人认为自己就执行标的存在实体权利,轮候查封亦对其实体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存在现实的影响,如果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则无论正式查封或轮候查封均应当停止。因此,如果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实体审理,而不以轮候查封不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而裁定驳回案外人的诉讼主张。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点,认为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案外人坚持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正式查封主张权利。待正式查封解除,轮候查封自动变为生效查封后,再行对此种查封措施提起案外人异议。



下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