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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湖南柳村林权纠纷2


2011年7月,柳村林地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在简单的审理过后,一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该林地归持有林权证的南柳村所有。尽管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服,但是律师告诉北柳村村民,因为证据完全不具有法律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法性,经过二审也是会维持原判,只会浪费财力物力,北柳村村民最终放弃了上诉。但是他们坚持认为南柳村的林权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因此法律没有实现他们应得的公平,不履行法律判决,拒绝交出林地和支付相应的赔偿,无奈之下,南柳村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给北柳村村民小组做思想工作无果,于是决定强制执行,但是在去往该村强制执行的途中,遭遇到了北柳村事先安排好的老人和小孩的顽强抵抗,他们通过躺车轮和拖住执法人员的衣角以及哭喊等方式将现场弄得一片混乱,僵持几十分钟后法院工作人员撤回了县城,执行任务中止。强制执行失败后,作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南柳村对北柳村对抗法律执行的行为表示愤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而北柳村则痛恨南柳村处处表现出的法律优越性,两村的关系日益紧张。2012年清明节,南柳村村民集体出动,将争议林地上靠近南边的40多亩的杉树全部拦腰砍断,幸而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一场群体械斗的发生。

回顾南北柳村之间围绕林权而发生的纠纷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起普通的林权争议案经由法院审理并已经做出了判决,而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一方的抗拒,然后再到强制执行失败,**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在这一纠纷演化过程中,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介入,并形成了正式的司法判决,但法律的裁决失去调节争执关系的功能,反而成为新的纠纷或矛盾激化的焦点。如果从执行难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较多的法学者可能会把民事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要么归因于被执行者没有能力执行,要么归因于被执行者没有意愿执行法律判决。

然而在这起乡村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作为判决被执行方的北柳村村民提到法院判决都充满着怨愤,按照北柳村村民的说法,这片林地多年以来一直是他们在开垦种植,而且他们还有老祖宗传下来的土地证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这片林地就是他们的,现在南柳村却拿着他们从来都不知道的林权证来要地,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不公平。

“法律就看那绿本本,就看你有没有关系,看不到别人是怎么弄到那绿本本的,看不到我们这些老实人受的冤枉气,你讲公不公平?”。(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而作为执行方的南柳村却有他们的看法,根据南柳村村民SZH的说法,80年代林业三定时期⑦各村的林地就分好了,现在北柳的部分林地被划归国家森林公园后,就开始垂涎其他临近小村的林地。而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权益,南柳村的村民选择了拿起法律的武器。

“北柳的人就是霸道,仗着人多,抢占我们的地,还拿着租出去赚钱,太不要脸(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了!这样的事到哪里都说不过去的,我们人少又抢不回来,只能找法院来,要不然就等着被人欺负到头顶上了。”(2012年8月8日南柳村SZH访谈)

对于法律判决书,南柳村的村民则表现出一致的认可,并对北柳村村民的暴力抗法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正如南柳村村民LYF所说,“国家法律摆在那,他们讲我们是搞鬼弄到的,国家法律哪个能搞鬼?”

尽管判决书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完全符合相关要求,然而南柳村与北柳村村民对于同一份法律判决的认识迥然不同,作为被执行方的北柳村村民认为法律判决是不公正的、违背事实的,而作为执行方的南柳村村民则将法律判决视为权威的依据,结果也就导致两村村民因一个司法判决而继续着纠纷与争执,并发生了更为激烈的冲突。那么,两村村民为何对同一个司法判决有不同的认同和态度呢?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对司法判决认同的冲突与分裂,是纠纷解决中法律失灵的起因之一。然而,又是什么因素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判决认同的分裂呢?要探讨这一问题,可能就需要探讨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性与当事人的接受度问题,以及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自身特点与纠纷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的认知之间的关系。

三、纠纷现实与法律的适用性

(一)法律解决的“马太效应”和“过滤机制”

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为提高广大民众法律意识,构建法律秩序,法制宣传曾鼓励民众广泛使用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用法律捍卫权益”已成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一种时尚。⑧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涌向法院以及法庭审判自身的弊端,比如成本过大,有时候因为司法资源利用的不平等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以及执行难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反思法庭审判。⑨尽管较多的司法判决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就像柳村林地纠纷的司法判决,是依据合法的证据——有效的林权证来判定南柳村胜诉,但是这样的判决在北柳村看来却是极不公平的。由此看来,即便是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法律判决,也不一定都被纠纷双方认同为公正的判决。村民对法律判决有这样的认识:

“法院就出那么一张纸,就要把我们两百多亩的地拿给别人,赢了的就是大*,什么都有,输了的就是孙子,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对一般的民事纠纷而言,法律判决就是在纠纷双方的博弈中裁定孰是孰非的过程,其结果通常是零和的。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法庭审判本身就包含一种“要么全胜,要么全败”以及“胜诉方得全部”的哲学,⑩因此审判很容易产生一种关于权益维护的“马太效应”,即那些可能拥有更多法庭资源一方在法庭中占据了压倒性优势,而拥有较少法律资源一方则基本丧失了为自己申诉的机会,其结果便是胜诉或败诉这两个极端。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对错并不像法律判决一样清晰,按照后现代解构主义的观点,二元对立在现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社会中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清晰的判决与纷繁复杂的现实之间的差距在所难免,有时甚*相当大。就本案例而言,北柳村坚持认为他们多年在该林地上种植,又拥有祖传的土地证明,他们理应拥有争议林地的一大部分甚*全部,但是判决书却根据林权证将争议林地全部判给南柳村,这激起了他们强烈的不公平感。就像村民YCG说的“什么都没有了。”

此外,法庭判决本身的“过滤机制”也是造成其判决结果与实际状况偏差的重要原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律判决的基本原则,但是确定什么样的事实、采信什么证据却是在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指导下进行的,法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那些能进入法律系统并能为之采纳的信息多具有正式关系中高清晰度,即较浓厚的理性成分和较淡的情感成分。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相互沟通的信息的含混性和微妙的个人体验,尤其是初级群体之间的互动带有更多的非理性和情感成分,此时双方的冲突往往并非仅仅是一桩具体的纠纷,而是包含了各种历史的恩怨积累和日常的琐碎纷争的总和。如村民YCG这样描述他对法律审判的看法:

“说是说有问题上法院,但法律有什么用,就看证据,也不管证据是怎么来的……还有好多事是没有证据的,他们南柳的人拔我们的秧苗,偷我们的茶籽,看到我们村的人路过就骂娘,这些就不是我们的损失?法院就不把这些一起算上去?”(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在法庭信息过滤的情境下,能够呈现在法庭上并能为法庭所采信的证据和证言等信息往往只是一部分,也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审判参与者的规范体系中有很多相关信息会被“过滤”,很多时候正是这些被“过滤”的信息实际上又具有某个维度的合法性,若忽略这些信息,则可能会做出与纠纷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判决。

尽管诸多法律制定者在不断地完善相关的证据采信等规则,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复杂性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变动不居,信息的采信往往跟不上步伐,法律判决与纠纷现实的脱节在所难免。在许多民事纠纷案例中,因为“证据非法”“证据过期”“证据无效”等原因而错判误判的案例并不少见。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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