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公平距离感与“怨气”的产生
由于法律判决自身的“马太效应”和“过滤机制”,可能会造成其与纠纷现实之间的裂痕,当这种裂痕作用在纠纷当事人身上,就是对不公平感的体验,这种不公平感可以用公平距离感来表示。一般而言,法律审判结果与纠纷当事人的预期审判结果相差越大,当事人的不公平感就越强烈,公平距离感也就越强,就越不认可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达二者间的关系:
y =x1 -x2 x1 ∈[-1,1]; x2 ∈[-1,1] 公式1
其中y表示纠纷当事人面对法律判决的公平距离感;x1为法律判决在当事人的评价中的权益维护或惩罚得分,x2为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的心理预期权益和惩罚得分,1表示权益获得完全维护,-1表示获得最严重的惩罚,而取值0则表示无权益维护要求和惩罚;其差值y就是法律判决的公正距离感得分,y值为零时表示纠纷当事人基本认可法律判决的公正性,法律判决是适当的;y值为正值时表示当事人认为自身在法律判决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y值为负数时,表示得到更多惩罚,公正感被剥夺。事实上,不管y为正值还是负值都会影响纠纷当事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法律判决公正性的认同,负值尤甚,在这种情况下,其对法律裁决的接受程度也在降低。
作为一种个人体验,公平距离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定的主观成分,但也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的综合认知基础之上。由于共享文化价值体系,纠纷当事人内心对纠纷客观事实的认定是在一个“大众化”的评判标准下进行的,亦即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裁判的心理预期通常也是一种符合“客观”的“主观”。但由于法律审判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实际判决与预期“判决”之间的距离,由此产生一定的公平距离感。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个体对法律判决的心理预期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呢?按照相关分析,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裁决的心理预期会基于自身对案件总体状况的把握程度和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⑫此外,还应注意到一些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如面子、人情、乃*宗教伦理等,如前所述,尽管纠纷当事人会站在总体的高度来评判和解读案件,但是其中大部分信息是不能为法庭所接受的,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判决很可能达不到个体心理预期,进而导致纠纷当事人的公平距离感越来越大,不公平感越来越强。
“法律就看那绿本本……看不到我们这些老实人受的冤枉气,你讲公不公平?这样判得有没有道理?……村里的人哪个讲起这个事不气的?”(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从村民YCG的访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可以看出,在强烈的不公平感驱使下,纠纷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的接受程度也在降低,同时也会对做出法律裁决的法庭以及纠纷另一方产生更多负面情绪,这种负面情绪即为通常所说的“怨气”,就像村民YCG所说的“村里的人哪个讲起这个事不气的?”。
“气”是应星在研究中国民众维权行为时经常用到的一个字,按照应星的分析,“气”是“中国人追求承认和尊严、抗拒蔑视和羞辱的情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驱动”,很多维权行为就是为了“一口气”。⑬而面对不公正的法律判决的“怨气”则更多了几分对法律和纠纷另一方的不满,在这种情境下,主动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减小,选择抗拒执行判决便成为最直接的“出气”方式。北柳村抗拒法律执行的也正是出于这样的“怨气”:
“想起来就一肚子气,南柳村那些人有关系,就知道拿法律来压我们这些没后台的……我们院子人多,老祖宗的地就要丢在我们手里,被人这样欺负,哪个咽得下这口气?”(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怨气”是一种指向负面伤害行动的情感驱动力,当“怨气”因司法判决而生的时候,这种“怨气”往往不仅会加深冲突双方的矛盾,进而危害社会秩序,对法律自身也是一种伤害,法律失灵由此产生。一般而言,这种“怨气”往往通过报复性惩罚行为才能得到发泄,但是这种报复行为往往会带来受惩罚者更多的“怨气”的积累,然后再寻找新的出口发泄,形成新的“怨气”,直*陷入死循环。
四、纠纷解决中法律失灵的原因
尽管民事纠纷中法律审判与现实脱节可能带来诸多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否定法律审判在很多纠纷调节中不可替代的优势。那么,这就涉及一个主要问题:究竟哪些纠纷是适合用法律审判的方式来解决的,哪些情况下又完全不适合甚*带来负效应?此即纠纷中司法审判的适用限度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限度的问题学界已有讨论,有研究从地域特征出发,认为在村庄治理中,法律因其自身特性而使其在具体适用和实施时不能有效化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乡村纠纷。⑭也有研究从生活中不同领域的特征出发探讨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如赵晓峰以传统伦理中的“孝道”为例讨论法律在家庭赡养纠纷中的不适用状况。⑮本研究中,笔者将尝试从纠纷案件本身的结构特征出发,探讨法律审判的适用限度问题。
如前所述,在司法审判中,公平距离感与个体的心理预期息息相关,而这种心理预期又是建立在各自对纠纷的认知的基础上的。以柳村纠纷为例,纠纷双方就争议土地权属各执一词,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有道理。从现代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林地理应归拥有林权证的南柳村所有;但是从传统的角度来说,一直以来活动在该林地上,而且还拥有老祖宗证明的北柳村也应是该林地的主人。然而,正是这类“都有道理”的纠纷案在法律判决中才会遭遇**的难题。因为各有道理的纠纷当事人对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身的判决认知中x2取值都会大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判决中受到惩罚的一方的公正距离感势必为较大的负值,会大大增加其不公正感。如果说在个人的纠纷中,迫于强大的法律制度压力可能会选择无奈地带着这份不公正感执行判决的话,那么在群体性纠纷中,这种不公正感则完全可以藉由强大的群体力量而选择与法律判决抗衡。在柳村纠纷中,从**的结局来看,法律审判无疑是不适合的,因为不仅判决书未能得到执行,南柳村北柳村的矛盾更因此激化,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换言之,对于那些处于权益模糊地带而又带有诸多历史纷争的纠纷,期望通过一判获得**安宁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尤其是群体间的纠纷更是如此。因为纠纷双方当事人都会在内心基于对法律审判的认知来评价实际的判决,一旦这些判决大大低于其心理期望值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法律审判与现实的矛盾关系及其非黑即白的判决模式决定了其在此类案件中的局限性,即无法调和二者的矛盾,所以对那些纠纷双方权益较模糊以及带有诸多历史问题的案件,其适用性是有一定限度的。
对于不适宜用法律判决来解决的纠纷,如果采取了判决的方式,就会加大受惩罚方的公平距离感,从而导致纠纷当事人的怨气越来越大,进而导致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危害通常不仅仅是弱化法律效果,更可能激化纠纷双方矛盾,甚*会给法制建设本身带来危害。诚如麦考利所言,当法律错误地试图去做一些不适合他们做的事,结果又反过来给法治化带来压力,⑯也就是说,当将法律审判滥用于不适合的纠纷中时,将会给法律建设本身带来问题,从而影响到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威的建设,这是法律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现代法制建设困境之一。
然而现实中,很多基层的行政执法者在处理这类带有历史问题、利益结构模糊的纠纷案件时,往往将其看作“烫手的山芋”,恨不能尽早抛开。按照南柳村村民的说法,“开始政府调解了一下,看到工作有点不太好做,就直接鼓励我们去法院。”而正是在这样一级一级的上推过程中,矛盾累积越来越大。笔者调查时还了解到有几个村有类似的情况,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中不少是一审后不服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提起再审,以*于**踏上不断上访的不归路。
五、结语:重新认识纠纷解决中的法律
在民事纠纷领域中,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适合对簿公堂,法律的解决方式由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适用限度,对于那些案情结构比较复杂,权益关系模糊,特别是带有历史问题的纠纷,法律判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功能,导致法律失灵的出现。然而现实中往往正是这类难以处理的纠纷被“上推”*法院,在法院判决之后,要么完全得不到执行,要么强制执行了却给纠纷双方关系带来了**性破坏,不仅没有化解纠纷,更会加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也会损害民众对法律权威的公信度,因此可以说滥用司法裁决是法律失灵的重要原因,也是对法制建设的损害。
根据纠纷金字塔理论,大部分的纠纷都在底层得到解决和消化,只有少数纠纷能进入位于金字塔顶的司法程序,⑰而法律执行难的现状告诉我们,尽管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只有少数,但是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集聚在顶层,既未得到解决,也无倒流回到底层之可能,**只能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过非法私了等方式来寻求出口,即堕入刑事犯罪的“漏斗效应”⑱,这便是法律失灵现象在宏观层面的表现。
尽管法律失灵的出现是多种因素互动的结果,司法审判的适用限度只是其中一种,但是如果行政管理者能根据纠纷案件的结构特征预见其法律判决的适用程度,适度弱化司法审判的功能,将此类纠纷控制和消化在纠纷金字塔底层,便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法律失灵产生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到,在纠纷解决中,尽管法律裁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并非**途径,更不宜视其为**方式。就像范愉所说,当诉讼被看作一种普遍的选择时,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往往会被弃置,从而忽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⑲在法治化的现代社会,仍需要在甄别纠纷案件结构特征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纠纷化解机制,这是成功化解纠纷的第一步,也是避免法律运行陷入恶性循环的重要先决条件,对于那些不适合司法判决的纠纷,要积极寻求和培育多元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