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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权转让纠纷的审判难点及解决对策2


三、林权转让纠纷主要审判难点的解决对策

(一)严格林权转让中变更、撤销、解除、无效的法律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因林产品价格攀升,农村农民利益格局变化,常发生发包方或林权流转一方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期限过长、对方合同履行有瑕疵等事由为由要求变更、撤销、解除承包合同等情况,对此类事由,一是应严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林权转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兼顾农民利益和有利于林业经济良性发展,以及切实保护守约方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投资利益等因素,依法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能否支持并作出判决。二是对再次流转涉及违反原转让或发包方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的约定,不能一概确认无效,此属效力待定情形,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事后追认,或在诉讼中不持异议、不反对的,应维护正常交易的稳定。三是同一林权先后两次转让经给不同受让人,受让人均主张权益,有经原转让或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同意,乡人民政府鉴证或批准的效力优先;若均未经村委会同意,但村委会认可,则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林权转让效力优先。四是注意区分联户发证和联户承包发证的共有林权转让纠纷涉及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问题,联户发证是在明确各户份额的前提下进行的联户确权颁发共有权证,其林权实质是按份共有的性质依法进行林权流转;联户承包发证是每户联合承包的前提下进行的联户颁发共同共有的权证,产权未明晰到人到户,采取联户经营的模式,按共同共有性质依法进行林权流转,但现实中也存在有证据证实林权流转分配按人按户等额分配的情况,此情形实质等同于按份共有的性质,若产生纠纷应依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

(二)正确处理集体林权转让中民主议定原则问题

涉及村民利益的林权转让按民主决策方式和程序由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议定是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发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对于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林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准确把握。首先,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补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主议定决议认定合同效力。其次,对林地承包、林木转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合同如何适用民主议定原则可三个分阶段进行审查。第一阶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不适用民主议定原则。对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村集体利益,属有效应予以维护。第二阶段,1998年11月4日起*2003年3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合同,在适用民主议定原则的同时,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注重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处理。第四阶段,2003年3月1日以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签订的合同,应严格适用民主议定原则。**,对以下几种涉及民主议定的常见情形,依照前述上述阶段,视情分别处理:一是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虽经民主议定,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二是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既未经民主议定,也未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属村干部个人以村委会名义擅自签订,且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三是林地承包或林木转让合同在民主议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际内容上没有违背村民会议的意思表示,或者该瑕疵可以补正或经村民事后予以追认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四是林木转让合同未经民主议定,但受让人已经依法办理林权证,善意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应视为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林木转让合同有效。五是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的方式,发包或转让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村民小组提出发包或转让合同无效的,对村民小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村民或村民小组对村集体林权转让的起诉主体规制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性质上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对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转让方,以及村民小组对村委会为转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方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的,应严格按照民主议定原则来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的规定。体现出我国农村主要实行的是群众自治的民主决策制度,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因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都是体现农村民主决策事项的法定形式之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会议有十八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依法推选的村民代表参加,并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的条件,其决定的事项应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下列情形法院应确认原告主体适格,一是村民以个人名义进行群体起诉村委会的林权转让行为;二是村民以个人名义进行群体起诉村民小组的林权转让行为;三是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林权转让行为;四是排除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小组组长个人即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的诉讼。

(四)注重林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的差异化解决

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基本规则前提下,结合林权转让纠纷发生在农村、山场具体界址不清、地名称呼不同、林农举证能力、林业政策的历史沿革变化及相关行业制度的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制等综合因素,导致了此类案件证据与一般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证据很大的不同,应当注重探索林权转让纠纷中遇到的一些特殊证据规则:林权转让的证明标准与村委会存档资料及林业部门的档案资料保存是否完整相关、举证责任分配与法院职权调查结合、现场勘验与林业技术人员参与及林业基本图及地信图中位置的勾绘确认、转让相关事实的评估认证与司法鉴定及林业职能部门或其所属机构的认定等。在我省全面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背景下,林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在林权法律适用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林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定司法解释,将对林权纠纷的司法实践解决有其特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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