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国林地权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我国的林地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大类。我国林地所有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林地享有使用权。对于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我国现行林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不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
(2)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3)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
2.如何取得林权证?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少数有争议的山林,应积极调处,在纠纷解决后应及时登记、发证。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3.可以通过哪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林地权?
有效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使用权证书(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①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②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③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④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⑥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一次决定为依据;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土地改革后*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①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②十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③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土地改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4.林地的承包期限有多长?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只要还在承包期内,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
5.林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抵押;但是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其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应该事先征得林地所有人的同意。
6.哪些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
7.法律规定禁止哪些破坏林地的行为?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1)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2)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3)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
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8.需要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如何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应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9.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办理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0.发生林权争议后的调处程序是怎样的?
林权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林权争议过去多称为山林权争议。《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11.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林业行政复议?
林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权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1)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林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林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措施,如冻结、扣留木材,封存检疫的野生植物等。
(3)认为林业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6)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侵犯其他财产权的。
我国的林业行政复议机关为:①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