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2003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激发了林农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林业资源的流转。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集体林亩林地的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纠纷类型亦呈多样化趋势。当前,大量涉林民事纠纷(主要是林权转让纠纷)涌入法院,而囿于与国家集体林权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林权问题的复杂性,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转让案件审判的效率和效果。如何妥善审理林权流转矛盾纠纷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法院涉林民事审判所面临的重要难题。
一、林权转让纠纷概念及类型
林权转让是指林权人依法对其享有的除林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林木林地权利进行的处分行为。林权转让的出让主体既包括村集体、也包括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主体则呈现出集体、个人、单位等多元主体。林权转让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初级市场”上的集体林地的转让和“次级市场”上的个人(农户)、企业等林权的转让。村集体、农户等在各自的“市场”中从事林权转让活动。“初级市场”转让活动主要是村集体(发包方)对属集体的林木林地向本村农户(承包方)进行的分配或转让活动。“次级市场”转让活动则是农户及其他合法主体对所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行依法处置的活动,包括转包、出租、转让、抵押等。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事活动日益频繁,不论是在初级市场还是次级市场,在林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类型日趋多样。
林权转让纠纷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林业承包、责任管护等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常常出现在林权处分的初级市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多发频发态势。若审理不及时,或审理方式方法不得当,易引发集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另一类主要是个人林权流转合同纠纷。主要因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引发的纠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林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等。此外,当事人在林权转让过程中还往往引发物权保护、确认、侵权之诉等。
二、林权转让纠纷审判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福建省林业政策先后经历了土改时期分林到户、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四固定”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林业三定”时期及2003年起的集体林权改革时期,因历次林改经历时间长,工作粗放不规范,矛盾积怨深,影响面广、牵涉主体广泛,群体性纠纷较多,加上法律政策供给不足等,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实体处理方面
1.林地权属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林地权属并不清晰。林业三定时期存在的众多林权证、自留山证四*界址不明、一山多包、山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形,随着近年来林地林木的增值,一些“沉睡”的林权主体开始提起物权保护之诉或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要求明确其山林权益。在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部分村集体在未尊重林业三定时期林权状况的情况下,又重新收回林地或自留山统一签订新的林业承包合同达到“分山到户”,造成了林权的变动引发众多村民或村小组提起诉讼。如村委会就同一块林地,在前次承包合同未到期或解除收回的情况下,在本轮林改时又与他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导致“一山二包”引发纠纷。此类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是审理过程中需要直面并解决的问题。
2.转让程序不规范。一是林业承包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许多林改方案未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未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委会甚*是某些村干部决定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引发村民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二是林权流转过程中,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取得发包方同意,转让各方当事人由此引发合同效力认定纠纷。三是关于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林木所有权转让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引发纠纷。因林权转让时间跨度长、新旧法律变动等因素,此类问题的审理亦相当复杂。
3.转让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林业承包经营权取得上,林业承包合同多为村委会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有的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容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纠纷;对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约定的价格偏低,期限过长,又没有约定当外部条件发生重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变化时如何对合同做出补充修订,引发纠纷。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因林农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取得的林木林地价值认识不到位,签订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合同,条款随意、简单,有的甚*只有口头约定,在市场行情变化、林木林地价值升值等影响下,各方随意变更或中止合同引发纠纷。
(二)程序把握方面
1.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村民或村委会对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其起诉主体资格应如何确认的问题。二是村民小组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否须经民主议定程序确认。
2.民事与行政、刑事前置问题。林权转让并非普通民事行为,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行政性特征,部分林权转让行为还应当经政府许可或确认颁发林权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涉林纠纷民事诉讼、行政案件区分界定难情形。如“一山二包”引发的纠纷是否属民事诉讼还是应划归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调处等。此外,部分涉林案件存在刑、民交叉问题,刑事案件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违约、是否有效等一系列问题的确认。
(三)证据审查方面
林权纠纷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仅合法的林权凭证就有山林权清册、自留山证、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此外还有山林委托管理合同书、责任管护合同、林业承包经营合同等,当前对林权转让纠纷的证据的认定标准没有统一,证据的效力层级未进行明确,往往导致法院对双方出示的证据审查把握较难,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证据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