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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调研6


(二)健全完善调处网络,形成“三联六调”工作机制

基层人民法庭和牧区巡回法庭将调解网络由苏木镇向嘎查延伸,在各嘎查设立调解室,安排调解员,就地化解小矛盾、小纠纷,实现阵地前移,在全旗各苏木镇实行镇、苏木、嘎查“三级联动”,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一庭两所三办”“六方联调”(简称“三联六调”即:3+6联调模式),在全旗范围内推广,真正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充分发挥调解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稳定和完善牧区草牧场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妥善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维护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设立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加强调解、仲裁员培训,依法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对于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及案情相对复杂,人民法院处理社会效果可能不好的案件,均引导向苏木、嘎查申请调解,或向草牧场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现矛盾分流,有效化解。

(四)充分发挥诉讼调解效能,达到案结事了

在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均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诉前通过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指导苏木、嘎查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动员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中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诉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处理;诉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矛盾彻底化解。

二、建立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采取诉调对接机制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必要性

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形下形成的地域性较强的一种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纠纷并非传统性民事法律纠纷,且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受理该类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没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更没有他山之石可以参考引鉴,另外因对于草原生态奖补发放给原始承包人还是后来的长期转包人或者后来的接受流转人的矛盾很突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部分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给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该类纠纷设置了一道难解的问题。

此类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且该类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发生连锁反应。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考虑草牧场经营的稳定性、合理性、生态平衡发展等客观因素,以及草牧场经营者在对草牧场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户主变更、流转等行为中的程序合法性等因素,妥善审理好草牧场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牧区建设的实效性,为建设和谐、稳定、平衡、发展的新牧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基于上述流转方式多元化及纠纷成因多元化的特征,加之草牧场是牧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与牧区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处理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当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往往时间较长,有的是历史**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有的是承包方与他人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履行多年后反悔的,也有的是因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离婚等家事纠纷引发的,事实难以查清,矛盾冲突激烈,牧民又固执于自己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之中,有的甚*明知自己理亏仍要偏执己见,因此,对于该类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求人民法院避免机械办案,一定要综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考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妥善化解纠纷,既要维护牧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又要保障草牧场的科学合理利用的良好生态环境。

因此,在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探索开辟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对于坚持有利生产、维护和谐、保障稳定的原则化解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司法意义。有效利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该类纠纷,建立牧区草牧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能及时有效化解草牧场纠纷,而且能在纠纷案件的初始阶段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外调解等手段,及时查漏补缺,化解纠纷,有利于避免形成上访、信访案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利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优势

诉调对接是一种以法院为主导,多元主体参加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它整合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解决矛盾纠纷的资源,利用社会资源以提高司法能力,人民调解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辅助法院解决纠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不偏离法治轨道。

第一,熟人社会环境下诉讼外调解的积极作用

在基层,民事调解工作中熟人社会这一事实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官**是要回避熟人的,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对回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是应该自行回避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申请回避,因为可能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认为裁判结果不公正。而在诉讼外调解中,有时候人民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解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参与调解的人员中有纠纷当事人的熟人,出于对熟人的信任,出于在熟人面前的诚信补缺,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当然这时候的调解必须把握合法和自愿两大基本原则,不能“强加调解”,否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必定是有瑕疵的,不能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在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多数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因为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一般都在熟人之间进行,很少一部分发生在陌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人之间,但一般陌生人之间的流转,也总会有双方都认识的熟人作中间人、介绍人,才促成当初流转合同的形成。另外,在牧区,苏木、嘎查,其他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多为长期生活在当地的居民,而且牧区地大人稀,牧民之间、牧民和基层干部之间基本都认识甚*达到熟悉的程度,加上蒙古族牧民好客的性格,在牧区生活的人们都有着各种不同程度的交织。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充分发挥熟人社会的优势,不将纠纷引入诉讼渠道,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彻底化解纠纷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嘎查达、苏木达在参与调解时,因这些人员本来就是当地牧民出于信任推选出来的,所以对他们有着非常深厚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有一种犹如草原上的奶茶一般的纯洁和神秘。当法官的法律知识与这种信任无缝对接时,纠纷的化解也就变得合法、合情、合理。

第二,诉调对接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更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诉讼本来就是一个争辩的过程,对于长期在牧区生活的牧民而言,对于“打官司”的理解有着一种固执的偏见,一旦自己成为被告,内心的抵触情绪很难消除,很多时候这种消极情绪会演变为当事人对法官的种种不满。如果简单的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裁判,对于牧区睦邻友好的和谐发展非常不利。在处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以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大多数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有80%的败诉方将选择上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而在二审终审后,也不能真正达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结局,还有大约30%的当事人选择申诉、申请检察院抗诉,甚*引发缠诉缠访事件。

在当事人因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立案预登记,将案件材料先行接收,并初步了解案情,及时与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苏木、嘎查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系,组成诉调对接联合小组,采取诉讼外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更能够有效的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第三,诉调对接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有利于法律的灵活适用

一部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冲突,造成法律适用和理解发生冲突。对于草原生态奖补发放给原始承包人还是后来的长期转包人或者后来的接受流转人的矛盾很突出,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部分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更让矛盾看起来无法解决,甚*形成较为严重的上访和信访事件。在一些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发生是基于当初流转时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草牧场承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制度不健全,办证手续不齐全,数据材料失真,地籍管理不规范。一些村、嘎查基层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干部对于草牧场流转的政策掌握不透彻,对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依法操作,审批、备案流程不规范,法律宣传、指导、服务缺位,档案管理缺陷,加上历史原因导致的草牧场承包有一部分不规范,包括承包块、面积、合同、证书不一致,承包主体、承包四*不清等,导致流转双方产生纠纷。

基于这种原因引发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如果引入法院裁判,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查清事实等方面都存在困难。有些纠纷因当初对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监管缺失、法律程序缺失、审批备案流程缺失,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困难,有些诉讼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根本不能进入人民法院进行化解。

在这种情况下,在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选择诉调对接机制,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灵活适用法律,将习惯和惯例应用于化解该类纠纷中,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和裁判结果的不统一。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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