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草牧场征收引起利益趋动
利益趋动是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牧区建设铁路、风电场、飞机场等公用设施,需要征用部分草牧场而给予一定的补偿,面对高额的补偿款,原经营者对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反悔,要求享受补偿,进而与流转接受人发生纠纷。另外,补偿不同等也极易引发纠纷。在牧区基础设施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设和城镇化建设中,如建设方为赶进度,减少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往往被迫对“钉子户”进行超额补偿,这些补偿对于那些积极配合工程施工而在工程前期达成协议领取补偿款的牧民来说,缺少公平感,造成心理失衡,容易引发纠纷。
(三)法律意识淡薄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在进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时,没有依法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往往只是口头协议,出现利益冲突时,合同双方出现矛盾往往一方反悔,要求终止协议,甚*以另一方侵占为由要求返还草场;或者合同约定不规范,内容含糊,约定不明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解释不一致,引发纠纷;或因没有依法报批备案,引发纠纷时导致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另外因当地一些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纠纷时,没有及时选择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是以抢夺、侵占、毁坏草牧场等违法行为解决,从而激化了矛盾。还有一些牧民,虽然懂得使用法律维权,但是对于法律规定没有全面、准确的理解,一味地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处理矛盾,使得矛盾化解更加困难。
(四)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
在我国社会转型阶段,传统的诚信和契约精神受到冲击,不讲诚信给交易安全带来了众多的风险,很多当事人缺乏契约精神,签订合同比较随意,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办事,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引发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五)政府监管缺失
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草牧场承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制度不健全,办证手续不齐全,未按规定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而是按嘎查或个人所报的地理位置、面积等进行统计登记,致使数据材料失真,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籍管理不规范。有些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致使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备案审查不到位,导致草牧场权属不明,纠纷频频发生。还有一些基层干部对于草牧场流转的政策掌握不透彻,对于草牧场流转内容、方式不了解,对于法律宣传、指导、服务缺位,牧民供求信息不畅,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清楚、档案管理缺陷等,导致流转双方产生纠纷。
(六)法律规定与政策规定存在冲突
尽管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对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法律中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流转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立法一般宜粗不宜细,且法律规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定必然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层面,而立法用语的模糊性则导致了对其理解的不统一,客观上为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我国关于牧区草牧场的政策与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例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理草牧场纠纷方面政策要求是不让牧民失去其原来赖以生存的草原。如果原承包经营户没有稳定的非牧职业或者没有稳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收入来源,其要求收回已流转的草牧场时应尽力满足其要求。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对于有效合同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稳定性和严肃性。此时,在适用法律上便产生了冲突,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纠纷直接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不畅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包括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类案件,但是,由于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类案件容易形成涉诉信访,而较高的涉诉信访率会影响相应法院的绩效考核成绩,故而人民法院在对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一般会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为了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和涉诉信访压力,对于该类案件相关法院会联合当地政府土地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或者告知当事人选择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将相应案件暂时隔断在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之。另外,多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因法律知识缺乏,不能准确表达诉求,甚*对于流转合同的性质判断错误,导致诉求表达错误,法院在登记立案时,需要向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诉讼引导,然而一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院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不愿意按照法院的引导进行诉讼,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二)合同法律关系定性存在理解偏差
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下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出租合同纠纷六个子案由,实务中对于转包和转让较难区分,以下仅就转包和转让的实务认定进行分析。
从理论上讲,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其他牧户从事牧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照转包合同对转包方负责。转让则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户,由其履行相应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相应的承包经营权灭失。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先,二者对承包方要求不同。承包方转让草牧场时应当有稳定的非牧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承包方转包草牧场则没有以上特别要求。其次,生效要件不同。转让需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否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转包时承包方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且不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转让后承包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全部让渡给受让方,承包方彻底丧失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正式终止;而转包后承包方仍享有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基于草牧场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尽管转包与转让在理论上界限分明,但在实务中二者却不容易区分。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片面性理解,许多牧户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往往不了解所签合同的具体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务中确定两种不同流转合同的性质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形式判断。这是根据流转合同文本本身出发进行判断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对合同进行定性时仅考虑合同文本本身,通过对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确定合同的性质。根据这种方法,凡在合同文本中使用“转包”、“承包”等词汇的,一般应认定为转包合同;但如使用“转让”、“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与”等词汇,则宜认定为转让合同。
第二种是实质判断。这是根据流转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对流转合同进行定性时不拘泥于合同文本本身使用的文字,而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时的主客观条件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的真实目的来确定合同性质。根据这种方法,一份流转合同如果从形式上看只是转包合同,但实质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该合同应认定为转让合同;如果从形式上看是转让合同,但实质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彻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也不同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因为对法律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才使用了错误的文字表述,则该合同应认定为转包合同。
以上两种方法在审判实务中各有优劣。形式判断相对简便易行,但单靠形式得出结论容易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无益于解决纠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实质判断有利于准确定性,但当事人意思表示随意性较大,在双方当事人对流传合同性质产生认识分歧时当事人很可能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解释合同,从而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合同性质造成影响。根据以上两种方法的不同功能,审判实务中认定流转合同性质时应当采用以形式判断为主、以实质判断为辅的判断方法,进而更好地维护流转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实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
(三)流转合同效力判断较为困难
审判实务中,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诉求第一项即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返还流转的草牧场,甚*要求赔偿损失。鉴于草牧场转让中设有发包方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意的必备条件,故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于转包合同虽然法律要求报发包方备案,但是否备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不能因为转包合同未报发包备案即认定其无效。
(四)矛盾难以彻底化解,导致案件执行困难
对于涉及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案件,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会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调解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对于判决结案并且具有履行内容的文书,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非常低,而这部分判决书转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有的当事人以强行放牧的形式抗拒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运用各种手段阻止合法权利人经营草牧场。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有些当事人还聚众阻碍执行人员执行案件,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有些案件在审理阶段就比较难以化解矛盾,到执行程序则更难。当前牧区人口以老弱病残居多,成年人都外出务工或在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留在牧区从事牧业活动的这部分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做工作一般行不通,采取强制措施更不利于解决矛盾,加之当地牧民对法律认识较低,一旦法院对某牧户采取强制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行措施,往往被其他牧户理解为“暴力”执法,所以该类型案件的执行难度特别大。
第五章对人民法院审理草牧场承包
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完善建议
一、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做法
(一)加大法律和政策宣传力度
基层人民法庭和牧区巡回法庭在审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工作中,特别重视法律宣传对于化解和减少纠纷的重要作用,及时给牧民提供更多更好更普及的草牧场经营知识、草牧场长远价值的知识、法律和相关政策性规定,促使牧民重视、珍惜自己的草牧场,在自己的草牧场上开展多种经营致富,不贪图眼前的租金和流转费,有长远发展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眼光和智慧。在必要的租赁和流转时,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进行严格的流转登记。审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基层法庭、牧区巡回法庭,在审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时,80%以上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公开在牧民家中开庭,以案释法,以案宣传,以案教育,增强当地牧民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