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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调研7


第四,诉调对接化解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更具有可执行性

纠纷的化解最终追求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草牧场的使用权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标的,该类纠纷中,当事人的诉求一般为确认流转合同无效、返还流转费用、返还已领取的补贴款、变更登记手续、返还草牧场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对于**性的执行标的,一般而言较为容易执行,但对于返还草牧场这样的诉求,执行过程存在特殊性。在前期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效果,将该类纠纷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难度非常大。

如果采取诉调对接机制化解该类矛盾纠纷,通过法官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其他基层组织的联合调解,使纠纷当事人从法理、情理、常理等方面完全达到互谅互让,在调解过程中一并实现执行到位,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达成的意愿,及时办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并同时将历史性**问题得以解决,不留次生纠纷隐患,达到高能、快捷、实效的化解纠纷。

诉调对接是强化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强调诉讼调解基础上,发挥法院诉讼服务**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诉调对接机制已然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新路径,是在化解如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特殊类型纠纷中的必要举措。

三、完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建议

(一)推动完善立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有关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特别是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制度也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完善。但鉴于我国的立法指导原则是宜粗不宜细,立法相对滞后,很多涉及实务操作的重要法律问题空白领域较多,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律规定使用模糊性语言的现象也相当普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困难。司法活动作为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途径,对于法律规定存在着依附性。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完善立法*关重要。

(二)加强对草牧场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旗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在各苏木(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同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规范草牧场流转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从根本上全面统筹解决好草牧场问题。

(三)加强各农牧区草牧场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

强化普法力度,提高农牧民的守法、用法意识,特别是规范苏木嘎查的发包行为,制定规范、统一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翻倍,积极引导牧民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从源头减少矛盾。

(四)进一步规范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以草牧场承包确权工作为契机,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草牧场权属;建立健全流转草牧场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充实完善信息服务体系,促进草牧场流转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消除草场矛盾纠纷隐患

结语

在国家新牧区政策的指导下,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一种存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从单纯的资源转化为资本的进步。通过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流转,使牧民各取所需,自然使该群体能够顺畅地完成分工,进而为社会和谐进步增添诸多元素。但是,面对牧民因最根本利益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纠纷矛盾,司法作为尽管非常慎重,也难以避免司法困境的尴尬。因此,完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立法制度,健全人民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的司法措施,积极引导、规范草场土地健康流转,妥善解决相应矛盾纠纷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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