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乌拉特中旗法院审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现状
(一)以数说法
单独统计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2年受理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为10件,以判决方式结案3件,调解2件、撤诉3件,驳回起诉2件。
2013年*2017年,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受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21件,判决11件,调解5件,撤诉3件,驳回起诉2件。包括2012年判决的案件中,上诉率均为50%。
事实上,乌拉特中旗范围内,近年来因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纠纷数量较大,平均每年有200多起纠纷发生,针对这一矛盾多发现象,乌拉特中旗法院每年采取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通过三连诉调方式,在诉讼外化解的该类型案件年均达到近200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仅为双方争议较大,多方调解无法化解后,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解决矛盾。
从以上数据和纠纷发生的时间段来分析,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
该类纠纷的主要特点有:
1、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数量由大幅上升到趋于平缓。2008年*2012年间为该类型纠纷发生高峰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开始,该类案件新收数量大幅减少。由于近年来政府为了生态平衡发展,实行禁牧补贴政策,再加之城市化建设发展需求,风电场、铁路和机场建设征收部分草牧场,在利益驱使下,牧民之间关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凸显并纷纷诉诸法院,其中,大部分为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纠纷,这是2012年前该类案件达到峰值的主要原因。2012年之后,由于当地政府逐渐重视牧区和谐发展,仲裁机构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发挥作用,基层司法所、苏木嘎查在纠纷化解中逐渐起到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纠纷的化解已经形成一定的经验,诉讼外调解将大部分纠纷化解在基层,大量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2、诉讼案件中以调撤结案为主走向判决结案和调解、撤诉结案方式持平趋势。2012年之前因直接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加大,大多数纠纷未经过诉前调解。由于许多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就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提起诉讼时,往往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者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故而在人民法院释明法律后,大多当事人都选择接受调解或主动撤诉的方式解决纠纷。2013年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该类纠纷数量大幅降低,大多数纠纷在诉讼外得以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纠纷多为经过仲裁机构仲裁,或者通过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未能化解的纠纷,这些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很难再达成调解协议处理。
3、涉及牧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处理难度较大。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是牧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力,人民法院在审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时,法官不仅需要有充分的审判经验,还要能够很好地平衡法律与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稍有不慎,便容易造成涉诉信访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官都认为,这类型纠纷处理难度相对较大,矛盾不易化解,且一审判决后,很难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多数当事人选择上诉、申诉程序,导致纠纷久诉不息。
(二)以案说法
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与莎日娜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初字第981号(2015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终38号(2016年4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诉称,2011年四原告将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包经营权人为四原告及布和生格5人的草场牧户户主更名为布和生格。2014年布和生格身亡,该草场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变更为四原告。被告莎日娜户籍地不在本嘎查,更不是家庭承包户成员,应返还四原告草牧场和已领取的草场补贴款。
被告莎日娜辩称,2010年5月27日其与布和生格领取结婚证,四原告将自己承包的争议草场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给布和生格,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虽布和生格已故,但莎日娜的家庭草原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不存在侵占四原告草牧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原告图布兴巴图作为家庭承包户户主与家庭成员即本案其他三原告及布和生格(已故)共同承包经营本案争议的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场。2010年5月27日被告莎日娜与布和生格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6日四原告及布和生格经嘎查同意,将草场户主更名为布和生格,并经草原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该草牧场一直由被告莎日娜及布和生格经营管理。2011年开始国家实行草原生态奖补机制,从2011年4月14*2015年2月9日期间,该草牧场草原生态奖补机制补偿款共计65748元,并打入开户为布和生格的一卡通银行卡内。2014年12月6日布和生格身亡,四原告与被告莎日娜就该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本案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乌中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莎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位于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沙布格嘎查草牧场4334.7亩(编号7-024);二、驳回原告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负担3425元,由被告莎日娜负担342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日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上诉人萨日娜负担。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图布兴巴图作为家庭承包户户主与家庭成员即本案原告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及布和生格(已故),于1999年1月1日与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沙布格嘎查签订《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共同承包经营本嘎查草牧场4334.7亩(编号7-024),承包期限30年的事实存在,原告一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牧户,依法取得了该集体草牧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后原告一家虽将家庭承包户户主更名为布和生格,之后布和生格于2014年12月6日身亡,其家庭承包形式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及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被告莎日娜提出原告一家已将该草牧场依法转让给了布和生格及自己一家,转让手续合法,被告莎日娜及女儿依法有权承包经营自己草牧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本案中图布兴巴图作为家庭承包代表人与家庭成员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及布和生格,于1999年1月1日与乌拉特中旗川井苏木沙布格嘎查签订了《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共同承包本嘎查草牧场4334.7亩,草场编号7-024。承包期限为30年,图布兴巴图一家依法取得了该集体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图布兴巴图一家将家庭承包户户主由图布兴巴图更名为布和生格,但以家庭承包形式的草场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图布兴巴图在草场承包经营权变更户名时年事已高,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未将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更没有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定的非农业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和保障,不具备转让草场的法定条件。故此,萨日娜称其与女儿有权承包经营自己草牧场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依法享有草场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案例注解
以家庭承包方式形成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即户主由家庭内部成员间进行变更,只是确权登记时登记的户主进行了变更,而实际实施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未变化,或者因原户主死亡而变更户主的,其他成员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包括草场)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还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图布兴巴图、特古斯、佈仁其其格、那木拉其其格在草牧场承包经营期内,将原户主变更登记为同为家庭承包经营者的布和生格,应理解为是家庭承包经营组织内部对户主的变更,而不应理解为草牧场经营权的流转,因此被告莎日娜主张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本人及布和生格是对法律关系的误解。
在变更后的户主布和生格死亡后,其他家庭承包经营者仍应当继续享有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牧场的承包经营权。本案的一、二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一致,为保障草牧场经营权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草牧场经营权的稳定性,维护经营者能够利用草牧场产生收益,维持生产和生活,确定争议草场虽变更了户主名字,但家庭承包形式的草场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以此作出裁判,适用法律准确,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第四章全市及乌拉特中旗法院审理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成因分析及案件的特点
一、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成因分析
(一)政策调整影响
这是引发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保持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和地方政府近年来先后实施了禁牧政策,对牧民发放禁牧补偿款。另外受国家三农政策的影响,国家对牧业生产者取消了牧业税,草牧场经营收益增加,使得在国家三农政策调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之前基于牧业生产收益低、税负重的现实,将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牧户开始对流转行为反悔,从而引发大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