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四)


产品责任诉讼中,消费者固然可以将网络经销商、网络交易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但鉴于产品责任诉讼性质上属于特殊的侵权诉讼,因此,管辖权的确定应当遵循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这一点,与网购消费合同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尤其不能将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扩大到侵权请求权的作用领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因此,如果消费者主张网购消费合同的请求权,则法院应当将网络经销商作为被告,依据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消费者主张侵权请求权,则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的主张,将网络经销商、网络交易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产品责任诉讼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相反,如果消费者主张网购消费合同的请求权,依据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却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则显然混淆了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之间的界限,任意扩大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范围。

三、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经销商、消费者签订的是网络服务合同,而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即网络经销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消费者基于网购消费合同纠纷起诉网络经销商和网络交易平台,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受理该合同诉讼时,如前所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并非网购消费合同当事人,非合同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不受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管辖规则的约束,网络交易平台以此为由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应当支持,自不待言。这里着重讨论的是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问题。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