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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三)


二、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范围

消费者借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与网络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标的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消费者对于网购消费合同所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可以依法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问题在于,消费者据此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能否适用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与基于该合同引发的产品责任诉讼,是两类不同的民事诉讼,二者在管辖、适格当事人、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判决既判力范围等方面,均有实质性差异。就管辖而言,新民诉法解释第26条对于一般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共五类,管辖连接点包括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但合同履行地显然不是确定产品责任诉讼管辖的依据。

司法实务表明,消费者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所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将网络经销商、网络交易平台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与网络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因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取得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请求权。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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