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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五)


网络服务合同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理解。该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判断格式管辖协议效力的关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对此,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已作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系“采取合理的方式”。该解释并没有限制其适用范围,原则上所有的格式条款,包括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管辖协议,在效力判断上,均一体遵循该解释的规定。

有争议的是,对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管辖协议,有无必要提高“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换言之,是否有必要对网络交易平台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肯定观点的司法立场,在现有的部分裁判案例中初露端倪。以《淘宝服务协议》为例,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打印本有19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处于末页,虽为黑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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