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网购消费合同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六)


理论上,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是否构成“采取合理的方式”,的确因时而异、因案而异,法官时须结合权利义务争议的相关具体事实作出判断,不可一概而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法官作出与内容相对简单的格式合同有细微差异的判断,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在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更高的提醒义务的情形下,只要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不具有**性、垄断性、专营性或不可替代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是否同意用户服务协议时,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并且网络交易平台已尽**的技术可能,在保证双方法律地位和服务体验的情况下,对格式管辖协议进行了合理的提示,使得消费者不可能在未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就直接点击同意用户服务协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此际,法院应当认可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管辖协议的有效性。因此,针对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格式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网络交易平台技术可能性之间的平衡,不宜偏于一端。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