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与发展,涉及网络团购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步出现。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在非网络环境下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诸多法律问题,而在网络环境下却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网络合同纠纷的解决成为当前国际私法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诉讼管辖就是最为明显的体现之一。
一、电子合同与诉讼管辖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网络团购是继BtoB、BtoC及Cto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在电子环境下,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互不谋面,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通过缔结电子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与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通过网络订立网络消费者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根据目前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商品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两种类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得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网下交易面临更多纠纷诉讼管辖的难题,如何解决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平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