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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二)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当中的地域管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各级人民法院的区域与其相应的行政区域相一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只有在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该法院才有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2)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要与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相联系。

网络团购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而电子商务的纠纷范围很广,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即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二、我国对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关于电子商务行为中产生的纠纷如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行使管辖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引起学术界以及司法机关的重视。上海制定了《电子认证条例》,广东也制定了《数字签名条例》。就网络管辖权而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2003年2月开始实行的《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就开始涉及到了电子交易合同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合同管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还是沿用传统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仍然是确定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础,我国现行的诉讼管辖原则仍应得到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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