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沿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但是,从我国目前网络团购的高速发展及纠纷增多的情况来看,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家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