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的难点
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连接点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性,使得这两个连接点在实际的网络团购合同纠纷诉讼中有时难以确定。
(一)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形式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及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确定上是个难题。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并不容易。
(二)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网络团购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团购商品的买卖合同和团购服务的服务合同。对买卖合同来说,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网络商品团购中,基本上都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邮资。如果是销售者承担的邮资,那么相当于是销售者送货,由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果邮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消费者自己提货,由消费者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现实的网络团购中,对邮资如何承担的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资的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因而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三)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曾立法,明确禁止网站有类似的管辖限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法院认定网站此类条款无效的案例,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在确认管辖权时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