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完善我国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保障体系
加紧制定电子商务纠纷处理的程序法规则,在规则中明确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准确界定团购网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及责任,网络团购参与各方在交易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责权利,以便提高司法实践认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考虑被告住所地与网络的实质性关联
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为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被告为法人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的传统原则对被告住所地进行确认时,应当考虑被告住所地与电子商务网络的虚拟性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关联。比如可以将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分为与网络有实质性关联被告和没有实质性关联被告两类。没有实质性关联被告只是将网络作为交易平台而本身并不参与网络经营的违约行为人,此类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合同纠纷并无实质区别,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实质性关联被告是指把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并且本身也参与网络经营的违约行为人。该类被告同时是网站所有者和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经营性网站来说,网站只是经营者用来牟利的工具。而网站一方面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真实地址,该地址即为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另一方面,它在虚拟世界中也有网址。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其既可以设在该服务器的个人、单位或者公司住所地,也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存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甚*也可以在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处存放。从地域上讲,网络服务器既可以存放在境内,也可能存放在境外,如此一来,一个网络经营商就可能占用多个位置不同的服务器,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完全享有网站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主体。该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笔者认为,在团购网站发生违约行为时,不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管辖地,而应当以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