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完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网络团购合同的履行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持电子券到实地经营场所领取团购的商品(如餐饮类)或接受团购的服务。这种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与传统合同并无区别。另一种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这种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关键在于买卖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邮资的承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笔者认为,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结合国际立法中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应该认定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
(四)对协议管辖做必要的限制
在诉讼管辖中认可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尊重合同双方的自由选择权,除非其自由选择权的行使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管辖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法律规定上应明确此类条款无效。
(五)谨慎采用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
欧盟的消费者所在地管辖规则规定商家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国法院起诉,而消费者却有权选择在其住所地国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国法院起诉。此规定不能照搬于网络团购的合同纠纷管辖,因为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大多分散于各地,在一起买卖当中,如果各地不同的消费者对网络服务商或者经营者提出起诉,被告必须就一起交易到不同各地应诉,此规定不利于网络团购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因此,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及网络团购的特点,谨慎采用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