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不少专家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机制应是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平等,而且双方的力量应该大体平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例如在最近轰动一时的证券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学者们认为上市公司经营具有相当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而普通的投资者势单力孤,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过错。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②。**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对“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的观点和“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观点莫敢苟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为该观点将“双方的诉讼能力”、“当事人举证能力”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举证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方面。举证责任关系到应当由谁来向裁判者(法院、仲裁机构)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如果不能向裁判者证明法律事实,那么,他将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