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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三)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正、公平、及时地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也应当是为公正、公平、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服务。这一点可以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中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首要和核心的任务。“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保证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的方法和手段。“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则是国家通过对具体案件审理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首先要服务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任务的前提。要使法院的裁判公正、公平和及时,就应当使法院能够尽快查地明尽可能接近真实的事实。而要想使法院能够尽快查地明尽可能接近真实的事实,就有必要要求任何拥有证据的人(组织或个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不论这个证据提交是否对他有利。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首要依据。

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呢?让我们还是先来考察一下证据形成的客观规律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发生过程,必然影响到与之相联系的事物,从而在这些事物上留下痕迹,观察到发生过程的人会留下记忆,于是,形成了广义物证或人证等各种各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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