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时,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代理权存在的事实,由主张代理权的人负责证明。本条第3款也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代理权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
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转委托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的举证责任
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则予以否认。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代理权存在的事实。例如,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民事案件中,原告林某诉称:1973年因其姐的房屋需要拆迁,自己便委托被告黄某购买房屋,黄带她去看了蒙某的房屋,随后她便交给黄400元让其购买,但黄某却以自己次子余某之名同蒙某达成买房协议。不久余某便搬人该房居住,后来又退一间房子给蒙某,收回买房款200元。林某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她买房屋的权利,要求法院保护。法院查明余某购买蒙某房屋及后来退还一间均属实,但因原告提不出确切证据,故不能认定代理关系存在。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发生违约行为后,第三人(原告)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被告则主张是为被代理人订立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故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已将此事口头告知原告,原告则否认已告知。当被告是否为代理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此时似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不仅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且该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易于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