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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十二)


(三)代理权是否滥用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不同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从事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前提。在审判实践中,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两种情况。“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代理人与相对人则为同一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很容易造成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俗称“一手托两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不能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滥用代理权还表现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对是否滥用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滥用代理权的一方就代理权滥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当被代理人要求第三人和代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四)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与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比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若授权代理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写明,以及把有关证明文书(包括合同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交给行为人,均可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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