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有效吗?保底条款虽然是本案两上诉人之间的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类保底条款无效。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案情
2013年8月8日,原告刘晶委托被告刘鹏对其自有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双方签订《股票账户委托协议》一份,约定:1.账户为纯现金空仓账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资金本金为人民币40万元整,操作周期为一年,自2013年8月8日*2014年8月8日;该周期内此账户由刘鹏独立操作,刘晶不得有任何操作及对刘鹏买卖股票的干预,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细节及交易股票,违者按违约处理。2.刘鹏收取刘晶3.5万元作为押金,一年后无息返还,如协议期内刘晶撤资、擅自买卖股票、提前终止合作以及干预乙方买卖的行为,该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3.账户为有偿委托,刘鹏将收取该账户扣除本金后实际盈利的40%作为酬劳,每个操作周期结束后刘晶需在三个交易日内将酬金打入刘鹏指定的账户,逾期停止交易;十日内未结清,则合作结束,押金不予退还。4.刘晶承受风险的程度为本金20%,如亏损超过此限,刘晶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刘鹏立即返还押金,刘鹏须无条件执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晶将账户交给被告刘鹏操作。
2014年4月20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刘鹏向刘晶出具书面承诺:如协议期内账户净值低于32万元人民币,刘鹏承诺继续操作该账户直*净值回到40万元;如刘晶中止合约,刘鹏补足32万元以内的差价归还刘晶。同年5月13日,双方终止合作,此时涉案账户总资产为206084.19元。合作期间,被告刘鹏曾将该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法院,原告刘晶要求被告刘鹏按照2014年4月20日的承诺赔偿其全部本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