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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成功案例之掩饰偷运原油构成隐瞒犯罪


陈山律师成功案例之掩饰偷运原油构成隐瞒犯罪


案情概要,

本案呢,案情跌宕起伏,本来是一起非常简单的盗窃原油的案件,就是他人盗窃原油,另外一帮人呢,帮助运送原油。这个是十年前的案例,在十年以前的帮助运送原油,这个案由叫收购销售赃物罪,就是销赃罪。后来这个案由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叫掩饰,隐瞒犯罪,就是把好几类的这个犯罪的合成这一个罪名。

大庆是一个产油的地区,是一个能源性的城市,比较常见的案件是盗窃原油的案件,那么盗窃原油那往往涉及到两三个罪名,那么第一个就是盗窃罪,那么第二个呢,就是帮助运送原油的呢,就是帮助转移的这个这一批人,它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那么还有一个就是在现场偷油的,利用暴力手段,这个拆解运输,有了这个管道。破坏抽油机,抽油杆,抽油管道这一系列的行为,有时候呢,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同一个行为,如果涉及到几个犯罪名称的话呢,从一重的罪名处理。

本案最有意思的还不在这儿,本案最有意思的是这几个被高人偷油的过程,我代理的这个被告是一个无业游民,本来呢,来大庆准备找工作,干点活干,但是呢,他交友不慎,遇人不淑,他遇见了这个这个朋友啊,实际上就是一个专业偷油的。?一个劲儿的劝干偷油,说这个来钱儿快。于是呢,我代理的被告人呢,就花钱买了这么一个几十吨的这个大货车。准备用来搞偷油的这个运输。

但是呢,他们的这个犯罪行为而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他们都是外地人,对大庆的这个交通状况他不熟悉。大庆的这个输油管道往往都是在这个草甸子上,而且他们这个犯罪事件往往都是在夜里进行。第二个就是天气状况,他们犯罪的这个时候呢,正好赶上了,头**呢,下了点大雨,这个大庆的草甸子上的一下大雨就会变得非常的泥泞,非常滑。这几个被告人的本身,他们到犯罪地点的时候就耽误了时间,就是凌晨之后了。大货车的装上几十吨的这个缘由之后啊,这个车非常重,后期呢,又抛锚到这个草甸子里面。这几这几个被告人呢,又去开着小车,深更半夜到附近的商店去买这个缆绳拖拽,但是这个缆绳的中间被拽断了,也就是说断掉了,因为这车太重了。然后这几个人深更半夜有二次买拖拽的缆绳,这次买的是是钢制的这个拖拽缆绳。这回那绳子是结实了,但是被拖拽的车辆实在是太重了,几十吨的原油,再加上这个大车,前面的车根本就拽不出来。于是乎,那几个人又深更半夜的到附近的村子里去雇了一台履带的拖拉机。履带的拖拉机来了,问题又出现了,这个拖拉机把盗窃原油的这个车辆的保险杠,整个底盘给拉碎了,这个车也没出来。于是乎呢,这几个被告又深更半夜的找来了这个焊接人员,把这车又焊上了。

车焊完了之后还是拉不出来,无奈的这几个被告又到附近的村子里雇佣村民做什么呢,卸车,,,于是乎呢,开始轰轰烈烈的卸车。卸完车之后,这个车总算拉出来了,拉出来之后呢,又开始轰轰烈烈的装车,这回这个车是上了大路了。

这时候才开始,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因为现在已经是凌晨五点,这个天已经放亮。警察终于出现了,在附近的村子里,轰轰烈烈的装车和卸车,警察没来这个车上了,大马路的时候警察来了。于是乎讨价还价,警察以8万元的价格放走了这个车。

事情结束了吗?没有?更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这回是真的,警察来了,油田保卫大队。这回讨价还价不好使了。那么好,大家都到油田分局吧。最终**的分成了两部分,那么这些人按照收购原油最难运输原油,也就是以前的销赃罪,现在的掩饰隐瞒犯罪呢,被送到法院。收他们钱的那一批公安人员呢,是外地的一批公安人员,那些人被另案起诉。

下边是我在庭审当中总结的案件事实,,甲某是某县县西集人,某D是呼兰县人,在呼兰金星乳业集团公司时,与甲某因工作关系认识。03年因企业效益原因下岗无事可做来大庆准备批发柴油。案发前一个月,甲某与某D准备在大庆通过李海滨认识了某C,因为某C称能搞到柴油,四个人准备合伙做柴油生意。结果一个多月过去了,柴油没搞到,李海滨撤出了。后某C提出搞黑油,因资金投入了不少,当时情况窘迫,两人也就同意了。

2006年4月25日,某C联系好油,安排某D与甲某修理车和找驾驶司机;安排了装卸人员装运原油;安排了押车和现场计数人员;安排了宝来车司机拉着某D、甲某等人溜道。并组织整个过程。

本律师在庭审过程当中的代理意见,

现就有关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我将以甲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和起到了次要作用为由为被告人甲某作有罪从轻辩护。

首先、本案事一起有预备,有分工的共同犯罪,甲某在其中仅仅是次要和辅助作用;

甲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案是一起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几个阶段,每阶段均有多人来分工完成。预备阶段包括犯罪工具的购买、维修,驾驶员的雇佣,原油的联系;实行阶段的分工包括时间、地点的安排;装卸人员的组织;现场秩序的组织与路况信息联络;望风把守人员的安排;车辆误住后,拖车的联系,配件的购买,往返运输拉砖;草地毁损的赔偿;犯罪得手后原油的销售;被安达警方发现后一系列的斡旋、借款、交款、等等一系列行为,这一切都不是在甲某的指挥下完成的。

甲某不是大庆本地人员,对大庆的环境并不熟悉。更不了解原油的非法来源。其转移赃物整个全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分工听从他人的指挥、安排,无法参与整个转移赃物过程的决策。对于案件的一些关键性的细节根本就不清楚。虽然在预备阶段他确实参与购买、维修犯罪工具,起了提供物质帮助作用。但在实行行为中,甲某只是在他人的指挥、安排下进行望风,在整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予以考虑。

二、本案转移赃物行为因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属未遂犯罪;

本案赃物的转移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赃物尚在运输途中,转移行为没有实行终了。因误车等等一系列的意志之外的原因使得转移行为没有成功。《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量刑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判决。

被告人甲某犯罪时因资金大量投出后批发柴油不顺,经济情况窘迫。其并非一贯的有违法、劣迹人员,主观恶性小,且无前科劣迹记录。

从整个转移运输的过程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却实是首犯、初犯。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这个案件的结果总体来说还真的是不错,这是我代理的当事人的,获得了比较轻的判决,这个在我代理的收购原有的案件当中,我认为效果是还可以的,当然在后期我代理了大量的收购原油的案件都处理得不错,我认为跟丰富的工作经验还是有关系的,想做一个合格的刑事律师,第一,你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第二你要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三个就是需要你扎扎实实的去跑,扎扎实实的去做。本案的当事人对我最满意的还真就不是案件的结果,他对我最满意的就是我给他代理案件当中的,为他扎扎实实做的这个工作态度,他对我最感谢的是这个。

原创案件代理人:陈山律师,

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13304590183.com

陈山律师联系方式:13304590183;0459-8982183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座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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