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五)
四、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
所有权保留一旦有效成立,其效力便及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具体而言,就买受人而言,他可以对出卖物占有,使用和受益,并享有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出卖物不得擅自处分义务,合理保管义务,税金等费用的承担义务以及风险负担义务等。就出卖人而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他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卖物的取回权与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同时负有不得再行处分出卖物容忍买受人对出卖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不得随意干预,在条件成熟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等义务。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则主要体现于登记的对抗力。以上所述所有权保留效力的各方面,最重要的是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下面就此分别进行论述。
买受人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通说认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受人在未取得出卖物所有权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德国民法认为此种权利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取得权。有的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8】。据此,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的期待权是指买受人对其正在行使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的买得物所享有的于将来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研究,学者论述颇多,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说买受人期待权问题*今仍是尚未解决问题。在众多评论中,我倾向于此种观点,认为对买受人期待权问题也就是其性质问题的探讨,不能离开期待权所赖以存在的特定权利分类标准,而应以此为立足点,从民法中关于期待权理论中去找寻答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因为依民法一般理论,权利人在取得某种权利的过程中,该种权利要件尚未齐备,仅具备部分要件,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权利人此种法律地位予以保护,权利人因而即享有期待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期待权是取得权利的权利。期待权所“期待”的权利可以是物权,也可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权利。根据权利人的“期待”的权利的不同,期待权可分为物权的期待权,债权的期待权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此种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也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买受人期待权既作为一种物权期待权,买受人可对之为让与,提供担保等处分。通说认为,期待权处分,如同动产所有权之处分,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买受人固可通过观念交付方式使出卖物保存于其处,出卖人对期待权的此种处分形式一般无异议,但当买受人现实交付而使标的物现实地发生占有变动时,期待权让与是否要经过出卖人同意。有的学者认为,买受人将标的物的占有与期待权一并让与第三人,除当事人间有禁止特约外,为法律所许。若买受人违反了禁止处分标的物约款,则伴着标的物现实占有而移转之期待权的让与也会变为无效【9】。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期待权让与伴随标的物之占有的现实移转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禁止移转占有之约定,也须经出卖人同意,否则他可行使取回权,但这对期待让与之效力不生影响【10】。我认为,期待权的处分原则上无须经出卖人同意。但若买受人现实地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则必须经出卖人同意,除非合同中有允许买受人为此种处分之条款,否则,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取回权的行使不影响期待权转让之效力,只要买受人即时向出卖人付清价金,期待权受让人即取得出卖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