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一)
在现今很多的企业还是习惯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其实购销合同的称呼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从它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本质而言就是买卖合同。本人做了十多年专职律师曾代理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曾为生产桥架、母线电缆等等生产型企业追回了一笔笔小达几十万、高达上百、千万的货款,有力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这些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从中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没有配置法律顾问的企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缺乏合同风险的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以致在发生纠纷主张权益时,因为缺乏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履行事实依据,导致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本律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院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总结代理过的实践案例,就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作一定的归纳总结并提出防范的建议,以供企业做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参考依据。
一、购销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在这个环节主要表现为签约方式、合同签约主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漏洞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
1、签约方式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本人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以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现况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网络贸易高速的发展,买卖双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往来签署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了。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如围绕传真件的合法有效性,电邮的收件人地址、发送人地址能否被认定为代表相对方,其发送的邮件能否作为代表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这些问题一旦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认,那么主张合同权益一方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甚*要面临败诉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律师建议: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往来电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