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救济(四)


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救济(四)

(二)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隐瞒其就同一标的物已经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已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便已构成欺诈,后续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42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房多卖情况作出了类似规定。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此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其与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签订的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一般只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使受害人的利益处于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此外,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否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该条规定突破债的相对性而赋予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获得债权法上的救济权,请求可以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其实,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直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和不同的认识与做法。对此,**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认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本案裁判中所持的意见,并以《**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予以刊登公布,表明了**法院的司法态度,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串通行为引发的第三人提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第三人适格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