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定“情节轻微”一人醉驾“定罪免刑”
醉酒驾驶,却被当地法院以“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事处罚,“幸运”的*某被网民称为“醉驾免刑第一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某醉酒驾驶作出判决,认定*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因酒驾发生在深夜,路上行人**时段,社会危害性较小,免予刑事处罚。
5月3日23时45分,*某与妻子吵架后,喝下一杯白酒独自驾车外出,在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被正在执行纠察酒驾的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经酒精检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37条规定,判处*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某的“幸运”与那些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的“倒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刑法条款正式实施后,各地几乎无一例外对醉驾司机施以“重典”。对*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是否公平,引发了议论。
醉驾免刑程序还需完善(点评)
尽管笔者对本案判决持肯定态度,但认为定罪免刑的程序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根据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关于该醉驾案的报道来看,*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对*某定罪免刑不属于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因免予刑事处罚既不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从拘役降为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属于减轻处罚,虽然刑法条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其属于减轻处罚,而且就本案而言属于*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对其定罪免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应经**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实践中定罪免刑一般不报核准,这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比如许霆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层报了**法核准,如果判得更轻、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得比五年更轻)却不需要层报核准了,这种做法很令人担忧。当然,考虑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诉讼程序时间较紧,如按一般情况层报时间上不允许,建议对定罪免刑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