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强奸罪”变成“婚外性交罪”
――强奸案件认定标准浅析
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常见的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等方面(详见笔者《强奸罪的设置应当与时俱进》一文)之外,还在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强奸”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的成立。换句话说,在侦查环节,需要搜集怎样的证据,才能确定行为的性质属于“强奸”?站在辩护的角度,又该如何从证据中发现疑点,准确地做出判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长期担任刑事辩护工作,代理过数十起强奸案件。以下是笔者结合实际案例所做的一些思考,供大家指正。
一、典型的强奸案件与非典型的强奸案件
典型强奸案件与非典型强奸案件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典型强奸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的身份关系,而非典型强奸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特别的身份关系(如情人、同学、同事、等)或受害人系特殊职业(如性工作者或类似职业)。
2、行为发生的场所。典型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荒郊野外或其他人迹**的偏僻场所,非典型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酒店、办公室、出租屋等活动人群较多的场所。
3、受害人的表现。典型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有较为激烈的反抗或呼救,非典型案件中,受害人没有任何反抗或者反抗较为轻微。
4、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典型强奸案件中,行为人采取了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非典型案件中,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或强制的力度不大。
5、案发后行为人的辩解。典型强奸案件的行为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非典型案件的行为人则以“通奸”或“性交易”作为辩解的理由。
还有一种非典型“强奸”,行为人与受害人并未发生性关系,或者无法查明双方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控方认为构成“强奸”未遂,而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一度引起广泛争议的“爬树偷窥”强奸案就属于这种类型。
笔者注意到,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典型的“强奸”案件在强奸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已经占据主要位置。但是,有的侦查机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典型强奸案件的标准搜集犯罪证据,以*于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出现定罪困难,无法有效的打击强奸犯罪,维护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应当得到纠正。
二、典型强奸案件的认定标准
刑法通说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据此,强奸案件的证据基本上分为两大块:一、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二、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在典型的强奸案件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行为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血迹、体液等物证,4、法医鉴定结论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证据则主要是受害人的陈述。
由于相关刑法理论并未将妇女的反抗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证据材料中没有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反抗、呼救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只要受害人在事后陈述是“非自愿”的行为,侦查人员就直接认定为强奸。(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同时,由于“强制”包括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所以,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其他手段”这一极为宽泛的概念,使得侦查机关认为无须搜集相应的证据。
我们可以看出,典型强奸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比较宽松,基本上属于粗线条。按照这样的标准认定强奸犯罪,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认罪且无其他特殊情形的基础之上。如果以同样的标准来对待存在特殊情形的非典型强奸案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
从强奸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强迫性交的行为。非典型强奸案件的证据标准仍然围绕这两点,只是认定标准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