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刑法通说以“插入”和“接触”作为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作为认定是否“插入”、“接触”的依据。但是,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就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困难。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对受害人进行妇科检查,以取得进一步的证据。但是,**人民检察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重申不得对受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得以检查的结论作为证据。
**检的《批复》是基于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而且处女膜的完好与破损的确并不能证明是否发生过性行为。在有些案件中,对受害人的妇科检查反而能够证明行为人的无罪。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受害人称当时“下面很痛,流了很多血”,但是当天的妇科检查表明“处女膜完好”,且没有来例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受害人陈述与妇科检查的矛盾之处,证明受害人没有讲述真实的情况。
“插入”或“接触”并不以男性射精为必要,现场**的精液等物证也不等于行为人必然实施了“插入”或“接触”,除非是从女性体内提取的精液。如果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行为人使用了安全套,又该如何证明“插入”和“接触”呢?
笔者认为,“插入”、“接触”与否,是强奸案件极为重要的事实,而强奸案“不得检查处女膜”、“被害人一般不出庭”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置了很大难度。如果除了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我们在认定行为“既遂”的时候必须谨慎。如果当事人对于关键事实细节部分的描述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一方当事人对关键事实的陈述发生重大变化,事实无法查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我们就不能认定行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