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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旺强奸、奸淫幼女案


何洪旺强奸、奸淫幼女案


原公诉机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洪旺,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沧县捷地镇舞夹池村农民,1992年3月26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4年7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1997年8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2000年3月6日)。当月12日被释放。2000年1月3日被拘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沧县看守所。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洪旺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一案,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沧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洪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洪旺在1986年*1988年中对其妹妹多次强奸*怀孕生女,其妹婚后分娩回娘家居住期间,又将其妹强奸两次。何洪旺于1997年8月下旬两次将其母强奸。何洪旺于1997年冬*1999年12月30日多次将其不满14岁的女儿奸淫。何洪旺于1999年4月的**晚上窜*本村一寡妇家将该妇女强奸;同年11月1日晚又去该寡妇家欲行强奸,因该寡妇反抗强奸未遂。何洪旺还于1999年10月30日晚窜*本村一李姓妇女家欲行强奸,因李反抗强奸未遂。上述事实有被害妇女、幼女指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何洪旺之女见证何洪旺威胁其奶奶,将其奶奶祸祸了。何洪旺续妻刘培芬、之子何强分别证明见何洪旺奸淫其女儿,沧县医院对何洪旺女儿妇科检查,处女膜9-8-3-1二点处陈旧性破裂。李姓妇女及其外甥媳妇薛红从7人中指认出被告人何洪旺是窜到李家欲行强奸的作案人。足以证实何洪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属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洪旺因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刑,假释后,不思悔改,又强奸妇女四人(其中未遂一人),奸淫幼女一人,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二)项、第八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保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即“对罪犯何洪旺的假释。”

二、被告人何洪旺1986—1988年期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1992年沧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何洪旺因犯强奸罪、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去已服刑期五年五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零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何洪旺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判处九年六个月零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何洪旺上诉提出,与其妹和一寡妇是通奸不是强奸,没有强奸其母和一李姓妇女。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洪旺强奸妇女4人(其中未遂一人)、奸淫幼女1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理由经查,何洪旺之妹证明她在16、7岁时**中午,何洪旺持剪刀威胁将其强奸,后又多次强奸,19岁时被何洪旺强奸怀孕,婚后6个月分娩一女,回娘家住满月又被何洪旺强奸两次。杨姓寡妇证明1999年农历3月中旬**夜间,何洪旺持改锥踹其家门,她没法给开了门,何洪旺将其摁在炕上,捂住其嘴并威胁说再喊就弄死你,将其强奸;事后该妇女即向村干部告发;农历9月24日晚何洪旺又闯入该妇女家欲行强奸,由于反抗强奸未遂。何洪旺之母证明被何洪旺强奸二次,何洪旺之女证明见何洪旺将其奶奶祸祸了。一李姓妇女及其外甥媳妇薛红证明1999年10月30日晚有一男人从窗户进入李的住屋要奸李,李与其周旋,强奸未遂;李于次日报告了村干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何洪旺被抓获后,李与薛红从7名在押人员中辨认出何洪旺是作案人。何洪旺所诉与其妹和杨姓寡妇是通奸、否认强奸其母和李姓妇女(未遂)的理由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洪旺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仍不思悔改,在假释期又多次强奸幼女、奸淫幼女,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无法定从轻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何洪旺在1986年*1988年强奸其妹的罪行,虽在1992年3月26日判决时漏判,但在假释期间又犯同种罪行,可不必对强奸其妹的罪行单独量刑与前判决并罚,而应与所犯新罪一起量刑即可;上诉人何洪旺既强奸妇女又奸淫幼女,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必定两个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沧刑一初字第96号判决中第(二)项,即被告人何洪旺1986—1988年期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1992年沧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何洪旺犯强奸罪、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去已服刑期五年五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零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沧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即被告人何洪旺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判处九年六个月零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维持原判决中第(一)项,即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保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即‘对罪犯何洪旺的假释”;

四、以强奸罪判处上诉人何洪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六个月零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洪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六个月零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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