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过失致人死亡案反思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不足之处(五)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火化费6万余元,住宿费、餐费酌情支持6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丧葬费按照法定标准即6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233元(50466元÷12个月×6个月),累计9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和C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支持。
考虑到被告人L的具体行为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反思】
这样的赔偿金额,比之笔者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动辄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让人感觉不太公正。实际上,一直以来为此开脱的一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经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在经济赔偿上只限于物质损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赔偿的法理不同!**人民法院办公厅针对人大代表的意见也给出了更为具体的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现修订为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死刑,甚*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