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过失致人死亡案反思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不足之处(三)
【律师观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系物质性损失,应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不难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跟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典型的物质属性,况且《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精神抚慰属性!如果要明确,对于如此明确的概念,2001年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第九条就应该直接明确才是!
二、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赔偿应当依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013年《**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明文规定: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并没有排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包括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甚*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仅为自药费、鉴定费等。
笔者认为,法律对机动车事故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裁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是为了平衡普通交通事故和涉罪交通事故的处理,避免反差过大,导致法律适用给人的预期造成混乱。
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仅仅指称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因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事故,即便如本案涉嫌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当与交通肇事罪一视同仁!
继而根据2014年发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