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过失致人死亡案反思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不足之处(二)
问题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3年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2001年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010年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此梳理下来,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排除在物质损失之外。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凡涉及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