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今天讨论的话题来源于人民日报的一则新闻:《福建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讨论依据限于新闻里的情节,新闻具体内容为: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这则新闻的信息来看,检察机关的推理是值得商榷的(扯淡的)。
首先,追小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正当防卫理论,追小偷的过程中,视为小偷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黄某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其次,黄某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案中虽然出现了死亡结果,但是否防卫过当不能单看结果,并不是只要发生了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是防卫过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关键在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新闻情节来看,黄某只是抓了小偷的衣袖,小偷为了挣脱而摔倒。抓衣袖这一行为,怎么可能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呢?!”
**,大胆冒昧揣测下检察机关为何要起诉
1、死人了,应该找个负责的人。
2、对于追小偷这一过程,应属于“小偷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检察机关不予认可。
3、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死人了,就是防卫过当,而根据防卫过当,可以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
4、新闻媒体遗漏了重要信息未披露,检察机关可能考虑了其他情节。
事实上,新闻**一句: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表述上来说,前后就矛盾。如果黄某预见的是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在客观逻辑上可以成立,但在法律上,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行为人认识或应当认识到可能有死亡结果。从另一方面,要求追小偷的人在雨天追小偷需要认识到可能导致小偷死亡?现实中在雨中摔倒的人很多,死的有多少个?换而言之,这种死亡具有异常性,超出了行为人可预见的范围,不应当纳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范围。
**的**,吐槽一下:真的很烦学法律的人,没有进行法律分析,就把“理论和实务是不一样的”挂在嘴边。
理论和实务确实不一样,这是不可否认的。其中又许多原因,最主要的是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解决问题的侧**不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法学理论具有超前性,研究的对象往往不局限于现有法律,而注重对“法律应当是怎么样的”,即应然法的追求。而法律实务侧重对“目前法律的怎么样的”即实然法的运用。但二者的关系不可**割裂,法律实务需要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之下进行,一些合理的法律理论随着时代的进步,会更多的上升为法律。即使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学理论的指导,对现有法律进行公平、合理、符合正义的解释,也是法学理论的重要作用。
因此,不否认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是不一样的。但在个案中,法律工作者首先应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公平合理的法律分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不应该按照“实务是怎么样的,所以法律是指什么什么”这一逻辑进行分析,或者轻易就说【实务和理论是不一样的,理论上我认为无罪,实务上可能就应当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有时候当你又在说实务和理论不一样的时候,真的需要考虑一下,这个所谓的“实务”可能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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