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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院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16年05月05日下午,在一个仓库院内,一司机驾驶小型货车倒车时不小心将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撞死,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立案侦查。

争议:

该案争议焦点是,仓库院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则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死亡的情形,应定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属于公共交通,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种观点认为:该司机触犯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中关于“道路”的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本案事故发生地是在一个仓库院子里,平时也只有在该仓库存放货物物品的车辆和人员才会进出该院子,其他无关车辆和人员一般都不会进出该院子,而且该院子的大门早晚都会关上,按照这个解释,本案事故发生地显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则该仓库院子不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在本案中,该司机在仓库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路况,应当预料到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从事的措施,致使站在车身后的老太太被碾轧当场身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心态,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司机触犯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尽管本案事故发生地是在一个仓库院子里,而且该仓库是多家承租的,存放多种货物物品,不仅只有一两家,每天都有很多车辆进出,也就是该院子是对外开放的,并非封闭式的院子,大门没有门卫看守,任何车辆不用登记或批准就可以随意驶进或驶出该院子,社会人员也可以随意进出该院子,正如本案的死者也不是在该仓库做事的人,所以该院子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则该院子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在本案中,该司机在开放性的仓库院内驾驶小型货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评析:

小编比较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但构成交通肇事要求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才可以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所以认定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对定罪量刑非常关键。

本案中,作为存放货物物品的仓库院子,并非是具有“公共、供车辆、行人通行”特征的地方,进出该院子的车辆和人员是特定的,往来人员较少,即平常一般也只有承租该仓库存放货物物品的车辆和人员才会进出该院子,其他车辆和人员一般是不会进出该院子,而且该院子的大门早晚都会锁上,则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不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方的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不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险,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公共安全,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机驾驶机动车辆在仓库院子里倒车应当注意察明车后情况,应当预料到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但其没有采取谨慎从事的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提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倒车致人死亡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是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是否是过失,交通工具的性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来综合来认定。

鉴于该案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最终检察机关会以何种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暂且不知晓。小编在此也只是根据暂时了解到的案情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并不代表最终的辩护立场,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发表不同的看法,敬请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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