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耿生,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大专文化,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私营独资企业),住岳阳县城关镇庆丰居委会2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9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字(2010)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耿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8月,被告人吴耿生注册了“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多项业务,后因亏损,为了改善经营,自2001年*2009年,被告人吴耿生以经营小天地宾馆为名,超过国家同期利率的标准,在岳阳市、县向不特定公众借款128笔,到案发时未兑付账面的本金余额1765.900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司财务账、借款收据及支付利息凭条、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耿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吴耿生在经营小天地宾馆的过程中为岳阳县经济建设做过贡献,十几年来安排近二百多人就业,缴纳税费近千万元,虽然现在倒闭,但还有2500多万元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5日,被告人吴耿生注册登记“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餐饮、住宿、卡拉OK、茶座、食品加工、五金建材销售等业务。期间,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荣家湾投资发展养殖基地、旅游、食品、石场开采和餐饮企业,线路拉得过大过长,资金投向失误,造成经营严重亏损,为了负债经营,自2001年*2009年,被告人吴耿生以经营小天地宾馆的名义,超过国家同期利率的标准,在岳阳市、县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借款经营,共借款84笔,案发时已兑付账面利息874.7767万元,未兑付账面的本金金额1296.494万元。2009年8月30日,小天地公司宣布倒闭,查封的小天地宾馆和小天地旅游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评估价值2566万元,等待处置后兑付。
其具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情况如下:2007年7月,岳阳县城关镇枫桥村居民易小星获悉小天地公司高息借款的信息,遂找被告人吴耿生的司机吴金喜帮助联系,经吴金喜请示被告人吴耿生同意后,其中借得陈正军(郭志刚)150000元、易小星220000元、蔡孝生180000元、胡绿荣90000元、周淑芳100000元、周学锋100000元、尹立安50000元、付友民(响保)170000元、严奉军152200元、姜志伟598000元、*新国400000元、岳阳钰城典当30000元、张亮1000000元、银达典当(周政)700000元、姜湘昆600000元、徐志刚(德龙)150000元、刘辉(巴陵典当)200000元、任泽敏100000元、何明(巴陵典当)100000元、欧阳湘莲300000元、邓芳514500元、袁文福100000元、陈雄伟50000元、杨水科700000元、刘远杨520000元、任志雄403600元、邓来桂390000元、刘能文316000元、唐兴荣291521元、*石新545000元、吴琛保200000元、彭玉梅200000元、邹细山200000元、李石礼177500元、余姚保143097元、李元兵140000元、吴文清140000元、田琪(刘建平)130000元、李三停130000元、周德发118000元、马伟保115000元、贺平均(杨小红)110000元、赵仁贵100000元、刘洪波(周湘益)100000元、姜健华100000元、甘童坤100000元、刘冬梅100000元、陈晓静100000元、程勇87391元、李淑良80000元、邓小兰78000元、*绍洲70000元、熊小燕70000元、李公朴69200元、胥棉桃68378元、李四荣62002元、李军芳61000元、陈佑香(陈友香)60000元、尹连桂57000元、陈石榴55000元、曾细满54630元、刘光英50000元、李四龙50000元、姜兰香50000元、喻良利50000元、潘青玉50000元、罗学军50000元、陈小敏45000元、刘大核40000元、陈和平40000元、罗秋兰40000元、徐成40000元、冯小柏30000元、杨玉英30000元、黎九英30000元、叶秀梅29620元、张春光29401元、尹许章25000元、许其勇22900元、刘薇21500元、熊五红21200元、兰常春20000元、刘细莲20000元、汤兴四12100元、胡青丽10000元、黎石柱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证人易小星、蔡孝生、胡绿荣、周淑芳、周学锋、尹立安均被告人吴耿生通过他人向自己借款及利息的事实经过。
2、公司财务账、借款收据及支付利息凭条等书证,均证实被告人吴耿生的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在向他人借款及支付开支明细。
3、资产评估报告,湘安信评报字(2009)第10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小天地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价值,在保持现有用途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04.0786万元;湘安信评报字(2009)第1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县小天地宾馆)拥有的资产价值,在保持现有用途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161.9246万元;湘安信评报字(2009)第10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岳阳县小天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荔园宾馆)拥有的资产价值,在保持现有用途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57.2969万元。
4、被告人吴耿生的供述与本院审理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相一致。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另44笔,共计469.4063万元,共分为五个方面的资金数额不应计算为向社会公众借贷关系。其中第一部分为经营货款转为债务的10笔,计33.1813万元,如汪勇波购小五金转入债务10万元、梁丙金购牛肉款转入债务11万元、任征兵购烟酒款转入债务6万元、易旺平购货款金额转入债务1.3313万元、刘水平购杂货款转入债务1万元、刘峰购调味品转入债务1万元、罗岳龙购水果款转入债务1万元、张笃林购烟酒款转入债务0.8万元、易霞购小杂货转入债务0.8万元、吴家勇购酒水款转入债务0.25万元;第二部分为会员制合同投入资金转入债务9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计108.06万元,如付茹投入13.72万元、姜健中投入13.72万元、胡海平13.72万元、蔡美文13.72万元、周春喜12.7万元、李慧10.92万元、姜春期10.92万元、张志希9.92万元、刘菊英8.72万元;第三部分为岳阳市国大入股资金转入债务5笔,计100.231万元,如姚自力入股资金转入债务15万元、莫君武入股资金转入债务20万元、朱志华入股资金转入债务32.3625万元、*群敏入股资金转入债务22.2434万元、肖庆华入股资金转入债务10.6251万元;第四部分为工资、运费、承包款、押金转入债务6笔,计87.1635万元,如吴华工资及运费转入债务5.8394万元、冯华工资及运费转入债务5万元、袁宽裕工资款转入债务1万元、何军华歌舞厅承包款转入债务34.5740万元、吴开保布草款转入债务30.7501万元、安全劳洗浴**押金转入债务10万元;第五部分为兄弟、亲戚借款14笔,计140.7705万元,如借外甥女婿隋五岳10万元、借侄孙吴金喜15万元、借舅哥*四红30万元、借侄子吴琛保20万元、借侄孙吴文清14万元、借女儿吴琼(李贵友)12.6万元、借姐夫陶东会8.6632万元、借弟弟吴响保8万元、借侄孙涂四友7.281万元、借外甥女付君兰5万元、借弟弟吴湘四3.4万元、借姐夫吴俊雄2万元、借外甥女隋金娥1.6863万元。
上述事实证据有小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主办会计出示的财务凭证和债务明细表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耿生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其中44笔,469.4063万元货款、工资款、承包款、股金和会员入股以及近亲属的债务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耿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09年9月6日起* 2014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先 来
审 判 员 彭 慧 华
审 判 员 李 雄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