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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调解赔偿后获轻判


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调解赔偿后获轻判

9月2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韦东兴积极作出民事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韦东兴驾驶车牌为桂0860843的后驱动农用车在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卸砖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在车后玩耍的一岁多的幼儿梁某诚掩埋在砖堆中,导致梁某诚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案发后,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桂平法院提起公诉,梁某诚的父母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1569元。

法院立案后,民事部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耐心做原、被告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同意共赔偿194000元给原告,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

在当天的刑事部分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东兴在驾车卸砖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韦东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有知罪悔罪表现,遂当庭判决被告人韦东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庭副庭长 李家治:通过这次事件,想提醒大家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安全生产;如果不注意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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