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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案情回顾

2013年某日,张甲打算锯倒栽在门前公路旁的一棵树,遂邀其侄儿张乙帮忙,当两人将树锯到快要倒时,张乙走上公路向对面喊到“树要倒了”,对面的谢某闻讯跑开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这时朱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往这方向驶来,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在树倒在公路的瞬间,电动自行车与树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

审理观点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死亡是意外事件,张甲、张乙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死亡是由于张甲、张乙的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张甲、张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甲、张乙有期徒刑2年。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①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无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②本案属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被告人张甲、张乙作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其身体状况、经验、经历等个人情况为标准,有义务预见,而且也应当预见,在人员来往频繁的乡村主干道边锯树,其砍下的树木可能会砸中或绊倒来往行人、车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既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锯倒路旁的树木,致使受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树倒的瞬间,与树相撞而死亡,其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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