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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春凤,女,出生于1958年7月15日。

辩护人钟明元,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149号起诉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指控被告人何春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春凤及其辩护人钟明元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元月份,被告人何春凤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于都县服务**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郭XX、刘XX、蓝XX等共计三十三人,非法吸收资金3304866元,*案发时造成1804246.5元无法返还。从江西办事处负责人丁盛处领取服务费6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何春风的供述和辩解;2、吴振海、方道胜、修畅、赵反修、丁秀勤等人供述;3、证人郭XX、刘XX、蓝XX等人的证言;4、书证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素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解:1、有投案自首情节;2、不是于都服务**负责人;3、吸收资金应为260余万元;4、33名投资者中有的是夫妻、有的是朋友、同学、同事、邻居,有的不是其客户;5、吸收资金的所有决策都是公司领导层决定的,直到公司被查封才知道真相,也是被骗者,且又身患多种疾病,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辩护意见: 1、何春凤的行为应为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2、何春风没有在未来公司于都服务**任职,是一个普通业务员;被害人中吴XX、肖X是夫妻,刘一X、尹XX、陈X、罗XX、谢X等人不是何春风的集资户。3、何春风属投案自首,请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何春风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振海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畅(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丁秀琴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振海、修畅、方道胜、魏旭霞、丁秀琴(另案处理)。法人代表吴振海,五人预谋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吴振海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利用新闻媒体及以其它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7年元月份,被告人何春凤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于都县服务**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郭XX、蓝XX、陈X、尹XX、罗XX、吴XX、谢X、刘一X、肖X等共计三十二人,非法吸收资金328万余元,全部上交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案发时造成180万元左右无法返还。从江西办事处负责人丁盛处领取服务费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春风供述:2005年底,经人介绍向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9800元,后连本带息一起收回。后和未来公司设在江西赣州办事处的丁盛联系,认识丁盛。在丁盛的宣传鼓动下,在2007年2月份何春凤正式进入未来公司,后来成了于都县服务**负责人。公司没有专门办公场所,根据丁盛要求开展业务,所做的业务,是将吸存的钱直接打到丁盛设的账户上,丁盛根据其提供的客户资料,到商丘未来农业办理集资合同,后其交给客户。平时宣传都是按丁盛发给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的,向集资户宣传未来公司,让集资户看丁盛从总公司带来的宣传资料,丁盛和其带客户到商丘未来农业参观。利用联合种植、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委托出资、购买股份等形式,吸收其他30多人参加投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金额260余万元。其没有工资,公司根据业绩给提成,2007年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22000元,领取的服务费又投入未来公司了。2008年7月份知道未来公司被查封,在7月16日主动到于都县公安机关投案,并随商丘公安民警到商丘。

2、吴振海、修畅、方道胜、赵反修、丁秀勤、丁松、丁盛等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均供述了未来农业公司成立情况,并供述了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纳资金三千万,后又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在社会上宣传,隐瞒严重亏损的事实,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吸存资金。其中丁盛供述证实交给被告人何春凤服务费4万余元。

3、被害人郭XX、刘XX、蓝XX、陈X、尹XX、罗XX、吴XX、谢X、刘一X、肖X等三十二人陈述通过于都服务**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情况同被告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共通过何春凤投资33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刘XX系被告人何春凤弟媳,通过何春凤投资2万元。

4、对未来农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证实未来农业公司非法向社会吸存近8亿元。

5、上述被害人集资凭证、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借款协议、出资证明、银行汇款回执、身份证明。

6、于都服务**集资人员名单汇总、数额、时间汇总表。何春凤涉及集资户汇总表,已经被告人何春凤确认。

7、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集资活动没有向我分局申报过。

8、于都县工商部门证明,未来农业没在于都工商部门注册。

9、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2008年7月17日睢阳公安分局在侦破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中,江西于都县未来农业服务**负责人何春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动到于都县公安机关投案,后被睢阳公安分局民警逮捕。

10、户籍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何春凤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前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吴振海、魏旭霞、修畅、方道胜、丁秀琴等人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本及虚假增加自然人入等方式,注册成立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并许以高额利润向社会大量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根据**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属自然人犯罪。据此,被告人何春凤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应属于自然人犯罪;被害人刘一X、尹XX、陈X、罗XX、谢X陈述系通过被告人何春凤投资未来农业公司的,辩护人辩护不是通过何春凤投资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春凤供述中供认自己系于都服务**负责人,丁盛对此亦能证实,故被告人何春凤及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害人刘XX属被告人何春凤近亲属,其投资数额不再计入被告人何春凤犯罪数额,其他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公安机关制作的经何春凤核实的于都服务**吸存名单,属于都服务**吸存人员。另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情况及被告人何春凤初次询问笔录,均显示被告人何春凤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公司的要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采取多种方式变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春凤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春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春凤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余  萍

审判员 马  丽


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宪法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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