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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怀疑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6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云南省陆良县马街镇大龙潭5社李自仙,身份证号532228197212161960,利用民间上丛,借款方式向多人借钱,数额逾百万,以2013年9月李自仙带款潜逃,在潜逃之前李自仙卖车卖房,9月9日,我们被骗的人一同找到她丈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并去到了公安局110,可没有想到的是,他丈夫前几天和李自仙办了离婚手续,这明显是夫妻和谋诈骗

,我们到公安局,公安局以有借条,属民事纠纷缘由不予立案。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我们想得到的帮助: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如何操作,以及如何委托律师事务所,能举证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使其具有刑事责任,并迫使公安局能去找债务人,毕竟靠我们自己找太难了。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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