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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献,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大专文化,住凤凰县沱江镇三*阁居委会小溪坑1号。金凤凰大酒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本案于2008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再军,凤凰县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单位湘西自治州金凤凰大酒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大酒店)。

单位代表人杨昌生,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祖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吉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祖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下半年,余冬云(另案处理)、田虹通过余学武认识了被告人刘祖献,觉得被告人刘祖献比较讲信用。2004年底*2005年初,被告人刘祖献多次向余冬云、田虹借钱,月息5分或6分,共计85万元。之后,被告人刘祖献因经营酒店和还借款又需要资金,余冬云就多次给其同事、朋友宣传,称金凤凰大酒店集资,月息5分。以金凤凰大酒店名义向社会集资28户共249万余元。其中参与集资27人的钱是先交给余冬云,再由余冬云把钱交到被告人刘祖献办理集资手续,然后把签有被告人刘祖献名字的投资承诺书交给集资户,余冬云经手的集资金额为246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祖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余冬云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单位湘西金凤凰大酒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被告人刘祖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湘西金凤凰大酒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祖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祖献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在金额计算上多计、重计,且未收取过余冬云、田虹以外的人存款,请求二审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献及湘西金凤凰大酒店非法吸收28户24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仅有各受害人的证言证实,还有湘西金凤凰大酒店开具的投资承诺书和刘祖献出具的借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湘西金凤凰大酒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献系该单位的负责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祖献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平

审 判 员   鲁勤练

审 判 员   向  力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芳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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