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秋平,女,196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清坡,男,1963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向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秋平、樊清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娄秋平及其辩护人李文波、樊清坡及其辩护人郝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娄秋平、樊清坡以帮助储户代办存款为名,变相吸收张书芳等95名储户存款共计人民币584166元,所吸收存款部分借贷给他人使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秋平、樊清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书芳、安战发、张自克、董建新、张子亮、张永宽、朱爱罗、张钦领、董栓柱、吴付昌、董元奎、崔翠玲、刘巧玲等人陈述、证人陈XX、张XX、娄XX等人证言、被告人吸收存款时所打白条和白条上所写字迹的笔迹鉴定、被告人亲属退赃收据、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存款的清单、樊清坡的任职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秋平、樊清坡以帮助储户代办存款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84166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没有给储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娄秋平、樊清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清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张 恒
二○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