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被告人雷亚伟涉嫌贪污、受贿、行贿、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亚伟,男,41岁。

辩护人谢平建、杨琳: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亚伟涉嫌贪污、受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行贿、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犯罪一案,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6日以孟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正豪出庭支持公诉,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平建、杨琳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雷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一)2007年春节前后,雷亚伟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从西安街头购买了三张假发票,虚开费用21万元,并且以招标投标费和结算招待费用等为名,在延炼项目经费中报销,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顾××、贾××、杨××证言;3、书证等。

(二)2007年6月*12月,雷亚伟利用其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以给无资质的分包工程队付款为名,采取虚假委托付款的方法,私设“小金库”,收入1344529元,支出1243362元,剩余101167元,该“小金库”账目已被雷亚伟销毁。雷亚伟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10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周××证言;3书证等。

(三)2008年元月份*4月份,雷亚伟利用其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委托收款方法,分五次将延炼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1213059元转到咸阳大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让该公司经理闫×将其中473059元以现金形式交给雷亚伟本人使用,剩余74万元以转账的形式存入雷亚伟的洛阳交通银行卡上炒股使用。扣除经本人已付和应付未付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工程款47万元,其中已付*××12万元、沈××10万元、孔××10万元、*××10万元,应付未付孔××5万元。剩余743059元雷亚伟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周××、孔××、闫×、*××、沈××、*××、李××、孔××证言;3、书证等。

以上三笔合计893059元,雷亚伟贪污自肥。

二、受贿罪

(一)2006年春节前两三天的一个晚上,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延炼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过程中,在其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的家中收受杨××(另案处理)贿赂2万元据为己有,并为杨××在中标工程、催要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杨××证言;3、书证等。

(二)2005年年底,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延炼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过程中,准备为江苏靖江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租用大型吊车设备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延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卢××(另案处理)送来的该公司2万元贿赂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卢××证言; 3、书证等。

(三)2007年5月初,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延炼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过程中,为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孔××(另案处理)承包保温工程和顺利付款上提供帮助,以借款买房为名,索取孔××贿赂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 2、证人孔××、张××、张××、郝××证言;3、书证等。

以上三笔雷亚伟共受贿34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购房。三、行贿罪

2008年春节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雷亚伟为了让顾××给自己换个好项目当经理,将5万元送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中油一建五区的家中。2008年4月28日,雷亚伟被任命为中油一建阿布扎比原油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顾××、贾××、杨××证言3、书证等。

四、单位行贿罪

(一)2007年春节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雷亚伟,为了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延炼项目结算上的帮助,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五区顾××的家里送去现金20万元。雷亚伟事先从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上支取,事后用假发票在延炼项目经理部报销了15万元,造假工资表报销了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顾××、贾××、周××、赵×、魏×证言;4、书证等。

(二)2007年5月份左右,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雷亚伟到中油一建驻京办事处,为了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中标工程上的帮助,以单位投标奖的形式,给顾××送去现金1万元。这1万元是雷亚伟事先从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上支取、事后用假发票在延炼项目经理部报销冲账得来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顾××证言;3、书证等。

五、单位受贿罪

2006年5、6月份*2008年4月份,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通过本人协调,把已签订合同分包给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中的保温工程给孔××干。孔××为了感谢雷亚伟和延炼项目经理部的帮助,将自己应得的101万元工程款转给延炼项目经理部,延炼项目经理部用于帐外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亚伟供述;2、证人周××、孔××、闫×、*×、郝××、郝××、吴××、崔××、张××证言;3、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雷亚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93059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亚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为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受贿罪第三起系索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亚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亚伟的刑事责任。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10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亚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亚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亚伟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送给顾××的5万元是代表单位去送的,如果单位行贿5万元,那么贪污就不存在。借孔××的30万元不是索贿。认为单位收孔××的101万元不宜定罪。单位行贿罪也不应成立。自己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关于雷亚伟向孔××索贿30万元的指控不能成立,本案不是索贿而是借款,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雷亚伟向顾××行贿5万元属于行为手段与行为目的相牵连的犯罪,雷亚伟从财务人员杨××处领取5万元现金原封不动送给顾××,给顾××送钱是目的,而日后用虚假发票报销冲账是手段,本案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方式,按贪污论,不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雷亚伟犯单位受贿罪缺少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雷亚伟撮合后孔××获得分包工程是基于和孔××相识多年的信任关系,不是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成立,另外在孔××获得保温工程事项上,延炼项目经理部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受贿犯罪行为。此外,雷亚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本人不同罪名的涉嫌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㈠、2007年春节前后,雷亚伟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从西安街头购买了三张假发票,虚开费用21万元,并且以招标投标费和结算招待费用等为名,在延炼项目经费中报销,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供述。

……2008年春节前**晚上8点钟左右,我到顾××家,送给他5万元,这钱是项目部会计科长杨××从项目部西安银行的账户上取的,我是提前给财务科长杨××交待过的。经辨认三张票据,都是我从西安街上买来的发票,也是由我自己填写报销的,这21万元都送给顾××了。送这5万元钱只有我一个人知道,主要是跑我自己的事。

⑵、证人顾××证言

证明2008年春节前**晚上,雷亚伟为了自己调动工作,送给顾××5万元现金。

⑶、证人贾××证言

证明雷亚伟送给顾××5万元现金,自家零花了。

⑷、证人杨××证明材料

证明自己应雷亚伟的要求从银行取现金5万元交给雷亚伟,后从延炼项目经理部报销记账凭证及报销发票共三张,共计款项为21万元,支出项目为礼品,经核实为虚开发票,证明雷亚伟送给顾××的5万元系贪污的公款。

㈡、2007年6月*12月,雷亚伟利用其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以给无资质的分包工程队付款为名,采取虚假委托付款的方法,私设“小金库”,收入1344529元,支出1243362元,剩余101167元,该“小金库”账目已被雷亚伟销毁。雷亚伟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10万元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2007年6月*12月,我为了给无资质的分包工程队付款方便,指使项目劳资科科长周××(另案处理)私刻单位公章、开虚假委托付款书,将延炼项目的工程款套出来,存入私设的“小金库”(该账目已被雷亚伟销毁),用于支付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工程款以及项目上的办事费用开支。2008年元月,我在离开延炼项目之前,让财务人员*×将“小金库”的余款10万元,存入我岳父鲁××建行卡上,作为结婚定金花了。

⑵、证人*×证言

证明雷亚伟指示*×等私设小金库,手工记账。2008年1月雷亚伟从*×处将所有帐表要走。同时,*×将该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雷亚伟,经*×辨认,检察机关从雷亚伟电子邮箱中提取的账目记载,该小金库收入1344529元,支出1243362元,余额101167元。*×另外证明,2008年1月份,按雷亚伟的指示,*×将剩余款中的10万元存到了鲁××的银行卡上。

⑶、证人周××证言

证明雷亚伟私设小金库。延炼项目经理部小账为1344529元及其来源。

⑷、证人鲁××证言。

证明雷亚伟以与鲁××女儿结婚送彩礼为由,给鲁××银行卡上存款10万元。

⑸、书证。

从雷亚伟电子邮箱中提取、复制的现金月记账两页。

证明雷亚伟私设的小金库收支情况,账面显示余额为101167元。

鲁××的银行卡账户明细表。证明此账户存入10万元。

㈢、2008年元月份*4月份,雷亚伟利用其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委托收款方法,分五次将延炼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1213059元转到咸阳大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让该公司经理闫×将其中473059元以现金形式交给雷亚伟本人使用,剩余74万元以转账的形式存入雷亚伟的洛阳交通银行卡上。扣除经本人已付和应付未付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工程款47万元,其中已付*××12万元、沈××10万元、孔××10万元、*××10万元,应付未付孔××5万元。剩余743059元雷亚伟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2007年下半年,我安排周××私刻了江苏华能、江都安装公司和红星防腐等好几家单位的公章。刻好后都交给了我。使用保管都是由我负责,我让周××办理假委托时,由周××先出空白委托手续,我加盖私刻的章后,通知我们项目部有关人员签手续。通过办理假委托付款,将延炼项目经理部的款转入大鑫公司账上的有五笔:共计121.3059万元。……

……2008年1月下旬,我给闫×打电话说,江都公司、扬州空间新盛公司、江苏华能公司,这些分包队在陕西当地没有帐号,需要用他的帐户转款,三笔合计47.3059万元转到大鑫公司的帐户后,相隔两三天,我在西安北门临时租住的一室一厅房子里,闫×将47万元现金交给了我。2008年春节后,闫×把剩余的3059元交给了我。以上共计收到闫×交给我的工程款现金为47.3059万元。这些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在项目部干活没资质的工程队了,其中付给*××12万元,沈××10万元,*××10万元,孔××10万元,还剩5万元准备给孔××没给成,我就到检察院了。其余74万元我让大鑫公司以转账的形式存入我的交通银行卡上炒股和个人消费了,这些钱没外人知道。……

⑵、证人*×证言

证明从2008年元月*4月间*×按照被告人雷亚伟的要求和雷亚伟提供的5家分包商的付款申请单、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办理了付款手续,将延炼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1213059元全部汇到咸阳大鑫公司账上。

⑶、证人周××证言

证明2007年七、八月*2008年元月份,雷亚伟安排周××多次私刻了江苏华能、江都安装公司和红星防腐等好几个单位的公章,刻好后交给雷亚伟,自己应雷亚伟的要求作了委托书,给大鑫公司转过5笔款,共计1213059元。但大鑫公司没有给延炼项目经理部干过工程。这些款都又被转回到雷亚伟的银行卡上。

⑷、证人*××证言

证明雷亚伟让周××给自己支付工程款12万元。

⑸、证人孔××证言

证明雷亚伟付给自己工程款10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

⑹、证人沈××证言

证明雷亚伟以现金形式付清所欠自己的工程款。

⑺、证人*××证言

证明雷亚伟付款10万元,所欠工程款已清。

⑻、证人孔××证言

证明孔××收到了雷亚伟所付的10万元工程款。

⑼、证人李××证言

证明所有工程款是通过延炼项目经理部正规的财务手续付的,并非雷亚伟所付。

⑽、证人闫×证言

证明2008年1月份,雷亚伟打电话称,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包单位在陕西没有账号,需用其账号转款,这样延炼项目经理部共给大鑫公司账上5次转款1213059元。后自己提出现金473059元交给了雷亚伟。另将其余的74万元以转账的形式存入雷亚伟的账户。

⑾、书证。

①、分包付款明细表。

②、五笔虚假委托咸阳大鑫公司收款账目、收据、付款申请书、委托书、银行账目、票据。

证明雷亚伟分五次将延炼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1213059元转到咸阳大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该公司经理闫×将其中473059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本人使用,剩余74万元以转账的形式存入雷亚伟的洛阳交通银行卡。

二、受贿罪。

㈠、2006年春节前两三天的一个晚上,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延炼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过程中,在其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的家中收受杨××(另案处理)现金2万元据为己有,并为杨××在中标工程、催要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供述

……2006年春节,农历大概在二十八、九,河南特防公司的老板杨××到我在中油一建的家里,走的时候,扔了2万元钱,扔到我的书桌上。我看到之后说不要不要,他说过年给孩子压岁钱,转身就下楼了。

……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延安炼油厂后,杨××到我们延炼项目分包了管线和钢结构工程,他这次送钱也应当是感谢我。他包的是管线和钢结构工程,当时签的有合同,**我在决算书上签字。……

⑵、证人杨××证言

证明杨××为感谢雷亚伟在承包工程方面的帮助,送给雷亚伟现金2万元。

⑶、书证。延炼实业集团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书。工程结算审批表。证明分包工程的事实。

㈡、2005年年底,雷亚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延炼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过程中,准备为江苏靖江广宇重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租用大型吊车设备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延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业务部经理卢××(另案处理)送来的该公司2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2005年年底,当时我们项目急需要大型吊车。2006年春节之前,卢××到延炼项目上去,他到我的办公室谈租赁吊车的情况,临走的时候卢××从包里掏出一个用报纸包着的方块,硬塞到我的老板桌下边的柜子里了,我就交代书记兼项目施工副经理朱××和卢××谈施工吊车事宜。走之后我打开看了一下,共计2万元。我自己日常消费了。……

……因为他的吊车报的价格高,因此我们没用他的吊车,后来卢××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给他说我们没有用他的吊车,不好意思,并且说我想把钱退给他。但他说不用退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希望以后有机会了用他们的吊车。我也就没再退。……

⑵、证人卢东林证言。

证明卢××为了让雷亚伟公司使用自己的吊车送给雷亚伟现金2万元。

㈢、2004年,被告人雷亚伟在广州任公司一个项目部经理时,与当时也在广东做保温工程的孔××相识。2005年被告人任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后,孔××找到雷亚伟要工程干,经雷亚伟协调介绍,把延炼项目经理部已经分包给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防腐和保温工程让孔××干。

2007年5月1日前后,雷亚伟打电话给孔××,向其提出借30万元买房子用,孔××同意,并与其妻张××借朋友张××30万元,5月2日直接打到雷亚伟提供的银行卡上。雷亚伟于2007年4月30日和5月3日交房款245488元,2008年10月交房款27000元,并于2007年5月24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洛阳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富雅东方房产一套。并于2008年8月交房完成。

另查明,雷亚伟自称新购房目的是为了投资而非居住。向孔××借款时,未出具借据,也未就利息或还款期限作出任何约定。

借款发生时,延炼项目经理部应付孔××承包的保温工程款大部分已结清,只有少部分款未付。

雷亚伟称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等以后卖房后再归还,借款以后,双方又见过两次面,都均未提到还款的事。孔××称借款时自己让对方写个借条,雷亚伟说不必写借条以银行转账小票为准。以后催要过两次,雷亚伟称出国回来后还钱,之所以借钱给雷亚伟,是因为工程款未结清,还想以后再找点工程干,自己主观上的想法是如果以后再给点工程干,这30万元他不还也就无所谓了,如果雷亚伟不承认借款就只有打官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2007年5月1号前后不超过2天,我在洛阳打电话给孔××,向他提出借30万元买富雅东方房子用,他就同意了,过了两天,他给我的中行卡上打了30万元。……

……该房产位于洛阳市中州路和*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是我自己的名字买的,当时签的有合同,2008年8月我从国外回来,房子已经交工了,我拿到了钥匙。……

……我是2004年在广东惠州南海项目部任管廊分项目经理时与孔××认识的。2005年我到延炼项目经理部任经理后,年底前孔××找我要工程做,我就把他介绍给了当时已分包项目的红星公司,该公司的老板叫郝××,我向郝××介绍说,老孔是我朋友。当时延炼项目的招投标已经结束,后来经我的介绍,把已分包给红星公司的防腐和保温工程中的保温工程分出来交给孔××干了。……

……借款没有说过期限和利息,也没有借款手续,到现在也没有归还。我在银行也有存款,我想等房子卖了赚了钱在还他。我们以后见过两次面,我没有说还款的事。孔××也没有提出要这笔款。

⑵、证人孔××证言。

证明2007年5月2日,雷亚伟以买房子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如没有雷亚伟的协调,自己就不能包到保温工程,加上当时工程款未结清,自己还想再找点活干,故在雷亚伟提出借款时无法拒绝。雷亚伟未给自己出具借款手续,自己要了两次雷亚伟未还。自己主观上的想法是如果雷亚伟以后再给点活干,这30万元他还不还就无所谓了,如果雷亚伟不承认借款就打官司。

⑶、证人张××证言。

证明雷亚伟以买房为由向孔××借款30万元,钱是借张××的。

⑷、证人张××证言。

证明孔××借张××了30万元,又转借给了雷亚伟。

⑸、书证。

张××私人保存的中国银行存款回执,证明给雷亚伟的帐户上存款30万元。张××保存的孔××的借条,证明孔××借张××30万元。

⑹、证人郝××证言。

证明河南红星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雷亚伟协调,把公司分包的保温工程给孔××干。

三、行贿罪。

2008年春节前,雷亚伟先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上取出5万元,后将这5万元送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中油一建五区的家中,想让顾××给自己换个好项目当经理。此款由雷亚伟用假发票在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处报销冲账。2008年4月28日,雷亚伟被任命为中油一建阿布扎比原油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供述。

……2008年春节前,**晚上8点钟左右,到顾××在中油一建五区的家,送给顾××5万元现金,是我交代项目部会计科长杨××安排从项目部西安银行的账户上取的。我给顾××说:“我既然没有升迁的机会了,看能不能给我换个项目?”顾××就说阿联酋这个项目已经基本敲定,项目也比较大,可以考虑让我去这个项目,但要经过公司讨论后再通知我。2008年3月,公司干部处通知我任阿联酋项目经理。送这5万元只有我一个人知道,我不想让其他人知道,主要是跑我自己的事。

⑵、证人顾××证言。

证明2008年春节前**晚上,雷亚伟为了自己调动工作,送给顾××5万元现金。

⑶、证人贾××证言。

证明雷亚伟送给顾××5万元现金,自家零花了。

⑷、证人杨××证明材料。

证明自己应雷亚伟的要求从银行取现金5万元交给雷亚伟,后从延炼项目经理部记账凭证及报销发票共三张,此三张发票共计款项为21万元,支出项目为礼品,经核实为虚开发票。

四、单位行贿罪。

㈠、2007年春节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雷亚伟,为了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延炼项目结算上的帮助,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五区顾××的家里送去现金20万元。雷亚伟事先从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上支取,事后用假发票在延炼项目经理部报销了15万元,造假工资表报销了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2007年春节前,我到顾××在中油一建五区的家中,我就用纸袋装了20万元人民币,我敲门之后贾××开的门,我对贾××说:“该过年了,来看一下领导,对领导表示感谢,将来如有机会给我往上走一走。”贾××说:“回头我给老顾说说”。……

……送钱原因第一是因为我在延炼目上结算的时候,顾××帮忙协调、洽谈,项目结算效果比较好,本来项目是八千万左右,结算的时候结算了八千四百万,多结了四百万,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我个人也想送一点,看能不能让领导提拔一下。……

⑵、证人顾××证言。

证明经自己协调,延炼项目经理部承建的工程决算增加了几百万元,雷亚伟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底**晚上到其家送去20万元现金,由其妻接收并存银行了。

⑶、证人贾××证言。

证明2007年春节前**晚上,雷亚伟到其家送现金20万元。

⑷、证人周××证言。

证明雷亚伟指示周××伪造假工资表报销5.86万元的事实。

⑸、证人赵×证言。

证明雷亚伟指示赵×伪造工资表的事实。

⑹、证人魏×证言。

证明顾××协助延炼项目经理部结算的事实。

⑺、书证。

①、延炼项目经理部记账凭证及报销发票共三张。

此三张发票共计款项21万元,支出项目为礼品,经核实为虚开发票。

②、伪造的工资表两份。

证明雷亚伟指示他人伪造虚假工资表共计金额58600元。

㈡、2007年5月份左右,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雷亚伟到中油一建驻京办事处,为了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在中标工程上的帮助,以单位投标奖的形式,给顾××送去现金1万元。这1万元是雷亚伟事先从延炼项目经理部财务上支取、事后用假发票在延炼项目经理部报销冲账得来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大概在2007年6、7月份,我去北京投延炼项目上一个标,这时顾××也正好在北京,住在我们公司北京办事处,头**我给顾经理打电话让他给甲方(中石化)沟通一下,他和甲方打了一个电话,我们把项目也拿下了。第三天顾××吃罢饭之后去他的房间打牌,趁人不注意我进了他的卧室,拿个牛皮信封装了一沓一百元面额共计一万元人民币放在顾××的床头上,上边写了“投标奖金,雷”,然后我就悄悄走了。这钱是我平时借延炼项目的公款。送钱为了感谢顾××在我们项目投标上的帮助。……

……这一万元是以项目部名义送的。

⑵、证人顾××证言。

证明顾××为延炼项目经理部协调投标事宜,雷亚伟送给其1万元的事实。

⑶、书证。

延炼项目经理部记账凭证及报销发票共三张。

此三张发票共计款项为21万元,支出项目为礼品,经核实为虚假发票。

五、单位受贿罪。

2006年5、6月份*2008年4月份,雷亚伟利用担任中油一建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本人协调,把已签订合同分包给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中的保温工程给孔××干。雷亚伟及副经理*××提出项目部要收一部分管理费,孔××表示同意,但双方没有确定数额。工程完工结算时,经孔××同意,延炼项目经理部将孔××应得工程款90万元通过虚假委托转款的手段转入延炼项目经理部私人账户,又要求孔××将已付给孔令献的工程款中的30万元中的26万元转回到自己私人账户。后经对账,雷亚伟又返还孔××10万元,尚欠孔××5万元,这样,延炼项目经理部共占有孔××工程款101万元,延炼项目经理部用于帐外开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被告人雷亚伟的供述。

……大概在2005年年底,我到延炼项目经理部当上经理之后没多久,我在广东惠州认识的工程承包商孔××就找到我,让我给他找点活干。他来了之后,由于合同都已经签订完毕,没有工程可以承包给孔××。但当时我看到红星公司的工程干不完,我就把红星公司的老板郝××找来,介绍郝××和孔××认识,然后问郝××看能不能分一些工程给孔××干。大概又过了七八天,郝××找到我,同意把保温工程给孔××干。在孔××来之前,我和副经理*××讲,我们不能按照这个价格把工程分包给孔××,我们要从孔××的工程款中收取一部分钱,用于我们项目部一些不能记账的支出。大概2006年3、4月份,在我的办公室,我也直接和孔××谈了项目部要从他的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管理费,但也保证他有钱可赚,这个数额等到结算的时候再定。孔××当时就答应了。

……孔××应该得到450万元左右,但由于事前我们和孔××谈好了,他来干活要给我们项目部一部分款,所以,公司结算完之后,我就安排经营部经理周××等人和孔××谈一下项目部最终给孔××的工程款数额,最终确定只需支付给孔××大概35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左右作为我们项目部的管理费用。如果按照合同,我们扣除材料款之后实际应当支付孔××大概450万元。

……按照我们和红星公司签订的合同,管理费我们中油一建已经扣过了,孔××分包的是红星公司的工程,实际上管理费也已经扣除了,延炼项目经理部按规定不应当再扣除孔××的管理费用。这部分钱应当属于孔××的工程款,由于项目部有些费用无法下账,为了项目部用钱方便,我们让孔××交一部分钱,存到我们项目部的小金库里边,用于我们无法下账的支出了。我们收取的这100万元管理费用是分三次转到我们项目部的小金库账上的。我们实际收取孔××了101万元。

⑵、证人孔××证言。

证明经过雷亚伟协调,把已签过合同分包给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中的保温工程给孔××干,工程结算为450万元,延炼公司扣款101万元作为管理费。

⑶、证人周××证言。

证明了延炼公司转款的事实。

⑷、证人*×证言。

证明划转工程款的事实。

⑸、证人闫×证言。

证明通过大鑫公司转款的事实。

⑹、证人郝××证言。

证明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分包的保温工程经雷亚伟协调由孔××干,自己参与结算付款。

⑺、证人郝××证言。

证明河南红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干保温工程的活,也没有结算。应雷亚伟的要求,郝××为其出具了空白付款委托书和收款收据,延炼公司完成了部分转款过程。

⑻、证人吴××、崔××证言。

证明雷亚伟借用其公司账户进行转账的事实。

⑼、证人张××证言。

证明延炼项目经理部通过委托转账把钱汇到孔××账上,张××又按雷亚伟的要求将26万元汇回延炼项目经理部的事实。

⑽、书证。

①、书证—郝××对账单、收工程款账目。

②、物证。

郝××保管的河南红星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鉴。

③、书证——崔××转账凭条和汇款凭条,收款人杨××和*×,六次,共计755000元。

④、书证——证明、营业执照。

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于2009年6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16日出具的:孔××与该公司系挂靠关系。

⑤、书证——合同书。

中油一建与河南红星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6日签订延炼实业集团公司300万吨常压—200万吨重催联合装置工程安装B标段防腐保温分包合同。

⑥、分包工程付款明细表。

⑦、河南红星公司委托洛阳利安公司机械分公司代收工程款45万元的延炼项目记账凭证、付款委托书、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利安公司机械分公司相关账目等书证。

⑧、河南红星公司委托河南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代收延炼200万吨重催工程款30万元,后由张××汇给*×的延炼项目记账凭证、付款委托书、电汇凭证、收款收据、个人汇款凭证等书证。

⑨、河南红星公司委托咸阳大鑫公司代收延炼200万吨催化装置工程款45万的延炼项目记账凭证、付款委托书、电汇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

⑩、河南红星公司与中油一建对外工程结算会签单。

证明工程结算金额。

另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⑴、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中国石油一建人字(2005)258号文件。《关于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延炼项目经理部的通知》。

证明于2005年8月25日成立了该项目经理部。

⑵、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中国石油一建人字(2005)259号文件“关于雷亚伟同志聘任职的通知”,聘任“雷亚伟同志任延炼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

⑶、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该单位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顾××。

⑷、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证明。

证明延炼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于2006年9月30日移交业主,延炼项目经理部于2008年4月30日撤销。

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任字(2004)79号文件“关于顾××、朱××聘任(免)职的通知”。

证明顾××被任命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亚伟侵吞、骗取公款893059元,构成贪污罪,指控被告人雷亚伟收受杨××和卢××各二万元现金构成受贿罪,指控被告人雷亚伟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行贿5万元构成行贿罪,延炼项目经理部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行贿21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亚伟构成单位行贿罪,延炼项目经理部在经济往来中,暗中帐外收受孔××工程队回扣款101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亚伟构成单位受贿罪。以上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亚伟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买房为名,索取孔××贿赂30万元,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指控雷亚伟索贿的证据不足,孔××无主动行贿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双方借款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为雷亚伟索贿不当,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其它两项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3条、第387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亚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雷亚伟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2024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刘  雷

审 判 员    李  静

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学智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