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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倩倩受贿、刘金红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倩倩,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1年7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金红,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因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9月3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倩倩犯受贿罪、被告人刘金红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倩倩、刘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刘金红利用其担任新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小冀信用社营业室主管授权员的便利条件,采用特种转账方式私自将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户内的70万元转出,用于归还其前期挪用本单位的亏空。被告人曹倩倩于次月发现本单位账户内少了70万元,在被告人刘金红告知其系下错帐造成后,未向领导汇报此事并向刘金红提供了本单位的印章,致使刘金红于2008年9月22日前分三次才将该笔款还清。刘金红为感谢曹倩倩给予的帮助,2008年4月8日向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户内存入现金1万元,曹倩倩得知这1万元是给自己的好处费后,于2008年8月20日取出用于自己零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倩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金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刘金红在案发前,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向曹倩倩行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倩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红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曹倩倩、刘金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刘金红利用其担任新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小冀信用社营业室主管授权员的便利条件,采用特种转账方式私自将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户内的70万元转出,用于归还其前期挪用本单位的亏空。被告人曹倩倩于次月发现本单位账户内少了70万元,在被告人刘金红告知其系下错帐造成后,未向领导汇报此事并向刘金红提供了本单位的印章,致使刘金红于2008年9月22日前分三次才将该笔款还清。刘金红为感谢曹倩倩给予的帮助,2008年4月8日向新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户内存入现金1万元,曹倩倩得知这1万元是给自己的好处费后,于2008年8月20日取出用于自己零支。被告人刘金红在服刑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为弥补其挪用公款的亏空,向曹倩倩行贿1万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倩倩已将1万元赃款退给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记帐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xx、姜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倩倩、刘金红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倩倩利用职务之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金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红在案发前,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倩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红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倩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金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2009)新刑初字第122号判决书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曹倩倩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金红的刑期自2008年9月30日起*2028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艳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秦露莎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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