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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增霖贪污、受贿、行贿案


宁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宁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增霖,男,1961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原屏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周宁县城关建委宿舍楼402室。因本案于200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榕云,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起诉(2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增霖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0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陈榕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

(一)贪污

被告人陈增霖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工程款、接待费用、礼品等发票套取现金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99300元人民币,其中单独贪污周宁县建委、城建办、村镇规划设计室公款169300元;伙同他人贪污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款30000元,被告人陈增霖分得10000元。具体是:

1996年10月*2001年9月间,被告人陈增霖利用其审批财务的职务便利,以逢年过节给上级领导拜年送礼及出差费用为由,虚开接待、礼品等发票,授意他人作虚假的经手证明,虚列工程项目,伪造承包工程协议书及结算单,虚开工程发票等方法,多次在建委及建委下属单位城建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村镇规划设计室套取现金共计28笔169300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行贿活动。其中贪污县建委公款9笔45930元,县城建办10笔106050元,县村镇规划设计室9笔17320元。

2000年3月间,周宁县建委下属的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宝铨与该公司总经理陈进奇(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决定,乘月亮山工程施工队为东园小区工程填土之机,虚列填土工程款30000元,予以侵吞,并商议将贪污所得款与对公司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陈增霖均分。随后,叶宝铨将密谋事宜告诉陈增霖,陈默许。2001年4月间,叶宝铨指使陈进奇从公司财务处领出30000元,陈进奇将其中10000元送到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并告诉陈增霖该款的性质。同年11月16日,陈进奇到周宁县税务局虚开填土方工程发票31405元,后交公司财务入帐。被告人陈增霖分得10000元用于贿送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增霖供述;2、证人林善美、蔡应坤、汤苏喜、郑文德、陈田芳、周秋萍、林玉兴、陈贵恩、彭国清、张旺桂、林培松、肖志强、杨文献、陈晓峰、谢捷飞、蔡利春、陈华燕、林龙飞等人证言;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原始凭证复印件、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文件等书证。

(二)受贿

被告人陈增霖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包工头杨文献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是:

被告人陈增霖利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的职便,于1998年1月、4*5月间、1999年1月、7*8月间、2000年1月先后5次在住处或办公室收受包工头杨文献的贿赂款2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计40000元。事后,被告人陈增霖在安排城建工程以及拨付河滨路、环城路工程款等方面为杨文献提供便利。

1998年春节前,承建县商业局大楼工程的包工头孙绍良为工程在施工和验收中能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增霖住处送给其2000元。

1998年春节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承建狮城镇解困房工程的包工头周华盛为工程在施工和验收中能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增霖住处送给其2000元。

1998年5月间,包工头翁金文为取得周宁县信用社大楼二期工程,在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送给陈2000元。后在确定该工程承揽会议上,被告人陈增霖同意由翁金文挂靠的省九建承建。

1998年,包工头叶先明、丁阳海为承建周宁县中医院门诊大楼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之前,送给被告人陈增霖1000元,并要求陈在工程承包工作中给予关照。事后,在该工程议标会议上,陈增霖同意由叶先明、丁阳海挂靠的周宁县一建公司承建。

1999年初,包工头邱慎毅为承建周宁县电力大楼工程,在被告人陈增霖办公室送给陈3000元。事后,陈增霖利用职便,要求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主任陈妙华“予以关照”。邱慎毅在承揽该工程后,于同年底又到陈增霖住处送给陈10000元,被陈增霖收下。

2000年春节前,承建县农企楼工程的包工头陈承法为工程在施工和验收中能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增霖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

2000年9月间,被告人陈增霖收受包工头*贻谋的贿赂款2000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贻谋的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增霖供述;2、行贿人杨文献、孙绍良、周华盛、翁金文、丁阳海、邱慎毅、陈承法、*贻谋等人交代;3、证人陈田芳、彭国清、林善美、陈妙华、何郑彬等人证言;4、会议记录、相关文件等书证。

(三)行贿

被告人陈增霖在1996年*2001年间,为个人仕途能得到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的提拔重用,8次向林龙飞行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具体是:

1996年5*6月间,时任周宁县纯池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增霖通过朋友引见,向林龙飞提出担任县建委主任的愿望。同年10月,陈增霖被任命为县建委主任。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为感谢林龙飞对其职务的安排,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10000元。

为能保持与林龙飞的个人关系及在个人仕途上继续得到林龙飞的关照和提携,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10000元。同年2月3日,被告人陈增霖得知周宁有许多干部到建瓯给林龙飞拜年,陈增霖随后赶往建瓯县南垭镇林龙飞家送给林10000元。

1998年5月,被告人陈增霖被任命为县长助理。1999年春节前,陈增霖为感谢林龙飞对其职务的安排及在个人仕途上继续得到林龙飞的关照和提携,在林龙飞的办公室送给林20000元。

1998年12月,在县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林龙飞告诉被告人陈增霖已向地委组织部推荐陈为副县长的人选。1999年中秋节前,为使林龙飞能积极推荐其出任副县长,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办公室送给林20000元。

2000年春节前和2001年春节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为使林龙飞能积极推荐其出任副县长一职,被告人陈增霖先后在林龙飞的住处分别送给林各20000元,计40000元。

2001年9月,被告人陈增霖被任命为屏南县副县长。为感谢林龙飞在其职务升迁上的提携,同月15日,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10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增霖供述;2、受贿人林龙飞供述;3、证人叶建湖、徐守标、陈妙华、肖桂香、蔡应坤、陈田芳等人证言;4、周宁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等书证。

指控认为,1996年10月*2001年9月,陈增霖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周宁县建委、城建办、规划设计室公款共计169300元,并伙同他人贪污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款30000元,共计贪污199300元;利用职便,多次在其住处或办公室收受包工头杨文献等人贿赂款共计630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达到个人仕途升迁的目的,向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行贿8次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增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增霖辩解称:1,关于贪污罪,其虚开发票所套取的公款已全部用于单位给有关领导拜年,个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关于受贿罪,其二次共收受邱慎毅的现金是5000元,不是起诉指控的13000元,除了杨文献于1998年4*5月间和1999年7*8月分别各送5000元、翁金文所送2000元、叶先明所送1000元及*贻谋所送2000元属受贿外,其余收受他人现金共40000元,是春节的拜年红包,没有利用职便为送钱的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3,关于行贿,除了1999年中秋节前和2001年9月分别送给林龙飞20000元和10000元存在个人目的外,其余6次共送给林龙飞90000元全部是以单位名义所送,没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是行贿。

被告人 陈增霖的辩护人辩护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1,被告人陈增霖没有贪污的故意和和行为,起诉指控陈增霖犯有贪污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蔡应坤、叶建国、林善美、吴朝英、周细娇证言。2,被告人陈增霖收受杨文献于1998年1月所送20000元、孙绍良所送2000元、周华盛所送2000元、陈承法所送1000元、邱慎毅所送5000元,均未利用职便为送款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3,被告人陈增霖送钱给林龙飞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陈增霖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工程款、接待费用、礼品等发票套取现金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99300元人民币,其中单独贪污周宁县建委、城建办、村镇规划设计室公款人民币169300元;伙同他人贪污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增霖分得10000元。具体是:

1、1996年10月*2001年9月间,被告人陈增霖利用其审批财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接待、礼品等发票,授意他人作虚假的经手证明,虚列工程项目,伪造承包工程协议书及结算单,虚开工程发票等方法,多次在建委及建委下属单位城建办、村镇规划设计室套取现金28笔共计人民币16930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中110000元用于个人向周宁县县委书记林龙飞行贿。其中贪污县建委公款9笔计45930元,具体是火*热水器款2笔计17010元、贝贝饮水机款2160元、毛毯款9600元、石雕款9360元、接待费4笔计7800元;县城建科10笔计106050元,具体是灯箱广告费24247元、市政工程款2笔计10476元、工程款13994元、路面修补款28600元、建安工程款18533元、盖中华香烟款2笔计6000元、接待费3笔计4200元;县村镇规划设计室9笔计17320元,具体是万利达电器款2160元、饮水机款2160元、连邦木椅款3000元、接待费6笔计100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林善美(周宁县建设局会计)证明:其在担任会计职务期间,帮助陈增霖经手的虚假发票有灯箱广告费24247元、路面修补费28600元、建安工程款18533元、毛毯款9600元、石雕款9360元、广东连邦木椅款3000元、接待费22000元,计115340元。

(2)证人蔡应坤(周宁县建设局纪检组长)证明:其有帮助陈增霖在虚开的接待费发票上签字证明,共有3笔,分别是3600元、2200元、1200元,计7000元。该证言与林善美的证言能相印证。

(3)证人汤苏喜证明:其在建委工作期间,有在陈增霖等人提供的发票上签经手人或证明人,具体是,盖中华香烟款6000元、接待费发票11笔计20090元,上述发票中的款项的实际用途其并不知情。

(4)证人郑文德证明:其在建委工作期间,经陈增霖指使,在2张购买火*热水器的发票上签经手人,金额分别为9720元和7290元,其不知有否购买火*热水器。

(5)证人陈田芳证明:其在建委工作期间,有为陈增霖提供的发票作虚假的证明,具体是火*热水器款二笔计17010元、灯箱广告费24247元、市政工程款二笔计10476元,计51733元。

(6)证人周秋萍(城建办出纳)证明:其应陈增霖要求在二张金额分别为3000元购买中华烟的发票上签经手人或证明人,实际上其并没有购买香烟,发票也不是其提供的。

(7)证人陈贵恩证明:其在建委工作期间,应陈增霖要求,在一些虚假的发票上签证明人,具体是广东连邦木椅款3000元、饮水机款二张4320元、毛毯款9600元、石雕款9360元、万利达电器款2160元。

(8)证人张旺桂(周宁县建设局财务科长)证明:2000年春节前,陈增霖以要向有关领导拜年为由,要其去开假发票从财务领一万多元,其便到地税局窗口开一张金额为13994元的工程款发票,发票经包工头杨文献签字后,由陈增霖签批,从城建办出纳周秋萍处领出款后交给陈增霖。

(9)证人林培松证明:其在烟草专卖局工作,2001年6、7月间,陈增霖以有些费用不好出帐为由,叫其帮助虚开6000元买香烟的发票,其就去烟草专卖局第一批发部开了二张购买盖中华烟的发票,金额分别为3000元,共计6000元,而后交给陈增霖。

(10)证人彭国清证明:其在建委工作期间,2000年的时候,陈增霖告诉其因出差及送礼要冲帐,要其在一张虚开的路面修补工程发票上签字证明,其便在一张金额为28600元的路面工程发票上为陈增霖签字证明;2001年的时候,陈增霖告诉其因出差及送礼费用要冲帐,叫其编一个工程,去开一张发票,其便编了一个承包工程协议书并去地税局窗口开了一张金额为18533元的工程款发票为陈增霖冲帐。

(11)证人肖志强证明:其是陈增霖的同学,2000年的时候,陈增霖告诉其要处理一些发票,叫其帮助编一个金额30000元左右的虚假路面修补工程,其便编写了虚假的路面修补工程签证和建筑工程结算书交给陈增霖,后来还为金额为28600元该虚假工程发票签字证明。

(12)证人陈晓蜂证明:1999年在陈增霖的办公室,其有在一张虚假的发票上帮助签字证明,该发票的内容是灯箱广告费,金额为24247元,实际上其未领到该灯箱款。

(13)证人杨文献证明:2000年1月在陈增霖的办公室,应陈的要求,在一张金额为13994元的工程款发票上帮助签字证明,实际未领到该款。

(14)证人谢捷飞证明:在其任周宁县宾馆第二餐厅经理期间,应陈增霖的要求,有为陈虚开餐饮发票,金额大概几千元。

(15)《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及所附发票复印件证明:上述涉案凭证共计金额169300元,经被告人陈增霖签批后已全部在周宁县建委及其下属单位城建科、村镇规划设计室列支。

(16)被告人陈增霖供认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69300元的事实,且其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能相印证。

(17)证人叶建湖、肖桂香、蔡应坤、陈田芳(均为周宁县建委班子成员)证明:在陈增霖任建委主任期间,建委班子会议从未研究过用公款给上级领导送礼事宜。

关于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增霖虚开支出发票套出的公款169300元已全部以单位的名义送给有关领导,且陈增霖用公款送礼之事有关财务人员都知道,陈增霖无非法侵吞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根据证人叶建湖、肖桂香、蔡应坤、陈田芳证言,被告人陈增霖用公款给有关领导送礼没有经过建委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而是由陈增霖个人决定和实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增霖个人送礼是因建委工作需要,且被告人陈增霖送给林龙飞的公款每次都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总额达人民币110000元,已触犯刑律,不属于正常的公务活动,故应认定被告人陈增霖用假发票套取公款属个人行为。客观上其个人已非法占有公款169300元,财务人员知情与否及非法占有公款后对赃款如何处分,均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构成。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2、2000年3月间,周宁县建委下属的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宝铨与该公司总经理陈进奇(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决定,乘月亮山工程施工队为该公司东园小区工程免费填土之机,虚列填土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侵吞,并商议将该30000元与对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陈增霖均分。随后,叶宝铨将密谋事宜告诉陈增霖,陈默许。2001年4月间,叶宝铨指使陈进奇以预付填土方运输费为由打领款条从公司财务处领出人民币30000元,陈进奇将其中10000元送到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并告诉陈增霖该款的来源。同年11月16日,陈进奇到周宁县税务局虚开填土方工程发票31405元,经叶宝铨签批后交公司财务入帐,用于冲抵30000元的领款条。被告人陈增霖分得10000元用于贿送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叶宝铨、陈进奇一致证明:2000年3月,应叶宝铨要求,月亮山挖土工程的施工队同意将弃土运输到其公司东园小区工程用于填土,事后,叶宝铨与陈进奇商议认为,东园小区工程填土本来要花钱,现已不必付钱,可搞个30000元的假工程套取公款进行私分,邀请陈增霖入伙。而后,叶宝铨将二人商议之事告知陈增霖,陈默许。2001年3、4月间,由陈进奇打一张预付填土方运输费的领款条由叶宝铨签批后,从出纳林善爱处领出30000元,二人各分得10000元,由陈进奇送10000元给陈增霖,陈进奇告知陈增霖款项的来源。2001年11月16日,由陈进奇到地税局窗口开来一张金额为31405元的发票,经叶宝铨签批后入帐,换出30000元的领款条。

(2)证人林善爱、陈华燕(均为财务人员)一致证明:2001年4月间,陈进奇打一张30000元的领款条经叶宝铨签批后从公司财务处领出30000元,2001年11月16日,陈进奇拿来一张金额为31405元的填土方工程发票经叶宝铨签批后入帐,冲抵30000元的领款条。上述证言得到发票复印件的印证。

(3)证人蔡利春、刘朝春一致证明:其二人在负责月亮山挖土工程期间,应叶宝铨要求,将弃土运输到东园小区工程,叶的公司未支付费用。

(4)《宁德地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福建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福建省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会议纪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万元,其中周宁县建委出资280万元,占9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叶宝铨任董事长,陈进奇任经理。

(5)被告人陈增霖于2003年6月20日在侦查阶段供认:2001年3月左右,叶宝铨对其说,乘月亮山工程队为公司东园小区工程填土之机,搞个假工程从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套取公款30000元,由叶宝铨、陈进奇与其共同私分,其默许。2001年4月,陈进奇交给其10000元钱,并告知是填土方虚假工程分到的钱。

关于被告人陈增霖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增霖不是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且未参与密谋贪污,陈增霖分得人民币100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查,周宁县建业房地产公司成立时,周宁县建委有投资人民币280万元,占有93%股份,被告人陈增霖作为建委的法定代表人,对建委的投资款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同案人叶宝铨将密谋贪污之事告知被告人陈增霖后,陈予以默许,应视为陈增霖参与了密谋。综上,被告人陈增霖事前参与密谋,事后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受贿罪

被告人陈增霖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自1998年1月*2000年9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包工头杨文献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陈增霖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0元。具体是:

1、1998年1月间,承建周宁县河滨路工程的包工头杨文献到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送给陈增霖人民币20000元,并告知陈是河滨路工程竣工的红包,请求陈在河滨路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上予以关照,被告人陈增霖收下了该20000元。为了在工程款的结算上得到被告人陈增霖的关照,杨文献又于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先后二次在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各送给陈增霖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增霖均收下。事后,被告人陈增霖在工程款的结算上为杨文献提供了便利。在被告人陈增霖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经陈增霖同意,周宁县建委经常安排市政工程给杨文献的工程队施工,为此,在1998年4*5月间和1999年7*8月间,在被告人陈增霖的办公室,杨文献先后二次各送人民币5000元给陈增霖,并告知陈是市政工程的红包,被告人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杨文献证明:1997年年底,其承包的周宁县河滨路工程竣工验收,1998年春节前,其到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送给陈增霖20000元,并告知陈是河滨路工程竣工的红包,请求陈增霖在河滨路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上予以关照,被告人陈增霖收下了该20000元。为了在工程款的结算上得到被告人陈增霖的关照,其又于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先后二次在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各送给陈增霖5000元,被告人陈增霖均收下。在被告人陈增霖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期间,陈增霖经常有安排市政工程给其施工,为此,在1998年4*5月间和1999年7*8月间,在被告人陈增霖的办公室,其先后二次各送5000元给陈增霖,并告知陈是市政工程的红包,被告人陈增霖收下了该款。其每次送钱给陈增霖时都有要求陈在市政工程安排或工程款方面予以关照。

(2)证人陈田芳、彭国清一致证明:主要由被告人陈增霖决定市政工程由哪个工程队进行施工。

(3)证人林善美证明:杨文献挂靠在建发公司承包河滨路工程,建发公司领到工程款后,是平均分配给各施工队,由于杨文献的工程量大,被欠的工程款数额大,杨文献觉得不合算,向陈增霖要求建委另外多算点工程款给他,陈增霖便采取让杨文献先打借条从建委领走部分工程款的方法从建委领取部分工程款。

(4)周宁县建设局的记帐凭证所付领款书的复印件证明:1998年*1999年间,经陈增霖审批,杨文献先后6次从周宁县建委借支河滨路工程款110000元。

(5)周宁县建委城建科有关市政工程的预算及验收记录等书证证明:杨文献有参与市政工程的施工。

(6)被告人陈增霖供认:其先后五次收受包工头杨文献送的40000元,且每次收钱的时间、地点、金额与杨文献所述一致。但其辩解除了杨文献于1998年4*5月间和1999年7*8月分别各送5000元,是因其在市政工程安排上为杨文献谋取了利益,属受贿外,其余三次收受杨文献现金共30000元,均是春节的拜年红包,没有利用职便为杨文献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

2、1998年春节前,承建县商业局大楼工程的包工头孙绍良为工程在施工和验收中能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增霖住处,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增霖人民币2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孙绍良证明:其原系周宁县第三建筑公司经理,于1997年承建周宁县商业综合楼,由于工程从图纸设计、质量监督、组织验收等都要通过建委,为了与陈增霖联络感情,今后好办事,其 在陈增霖住处,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增霖2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2)书证周宁县招标办《中标通知》证明:周宁县商业局综合楼工程经过施工招标,由周宁县第三建筑公司中标承建。

(3)被告人 陈增霖供述:其于1998年春节前收下商业局综合楼包工头孙绍良以拜年名义所送的现金2000元,但没有利用职便为孙绍良谋取利益。

3、1999年春节前,承建狮城镇解困房工程的包工头周华盛为工程在施工和验收中能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增霖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增霖人民币2000元,陈增霖收下该款。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周华盛证明:1998年其承建狮城镇解困房工程,因工程验收等要通过建委下属的好几个部门,为了与陈增霖联络感情,其于1998年农历12月28日在陈增霖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增霖2000元,陈收下了该款。

(2)被告人 陈增霖供述:1998年春节前,周华盛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2000元,但周华盛未向其提要求,其也没有为周华盛做事。

(3)书证《狮城镇解困房工程会议记录》证明:1998年7月1日,经被告人陈增霖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狮城镇解困房工程直接发包给周宁县第二建筑公司承建。

(4)书证《周宁县狮城镇解困房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狮城镇解困房工程的建设单位是狮城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是以周华盛为法人代表的周宁县第二建筑公司。

4、 1998年5月间,承建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一期工程的包工头翁金文为了能承建二期工程,在被告人陈增霖的住处送给陈人民币2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1998年6月9日,在研究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二期工程承建单位的会议上,被告人陈增霖同意由翁金文所挂靠的省九建承建。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翁金文证明:其于1997年年底以省九建的名义承建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一期工程,为了能承建该工程的二期工程,其于1998年5月间在陈增霖的住处送给陈2000元,陈收下了该款,其送钱时没有向陈增霖提二期工程的事,但因二期工程就要由建委研究决定给谁承建,陈增霖会明白其送钱的目的。

(2)书证《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一期工程会议记录》、《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二期工程会议记录》证明:经被告人陈增霖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给省九建承建。

(3)书证《关于下达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二期工程任务的通知》证明:周宁县建委于1998年6月10日通知省九建,周宁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二期工程任务已下达给省九建。

(4)被告人陈增霖供述:其有收受翁金文所送的2000元,翁送钱时有说以后多关照之类的话,没有利用职便为翁金文谋取利益。

5、1998年,包工头叶先铭、丁阳海为了能中标承建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之前,在被告人陈增霖的办公室,由叶先铭送给被告人陈增霖人民币1000元,要求陈增霖在工程发包工作中给予关照,陈增霖收下了该1000元。1998年11月10日,在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定向议标会议上,被告人陈增霖同意该工程由叶先铭、丁阳海所挂靠的周宁县建筑公司承建。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丁阳海证明:1998年其与叶先铭合伙争取承建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为了得到陈增霖的支持,能通过议标方式拿到该工程,由叶先铭经手送5000元给陈增霖,陈增霖支持其和叶先铭拿到了该工程。

(2)书证周宁县建筑公司《申请安排中医院工程施工任务的报告》证明:1998年10月28日,周宁县建筑公司以单位名义请求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将县中医院工程安给其施工。

(3)书证《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会议记录》证明:经被告人陈增霖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定向议标给周宁县建筑公司承建。

(4)书证《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陈增霖任建设工程招标探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

(5)被告人陈增霖供述:在周宁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招投标之前,在其办公室叶先铭送给其1000元,要求其在该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予以关照。

6、1999年初,包工头邱慎毅为承建周宁县电力调度综合大楼工程,在被告人陈增霖办公室送给陈人民币3000元,要求陈增霖在该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予以关照,陈增霖收下了该款。事后,陈增霖要求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周宁县建委副主任陈妙华对邱慎毅所挂靠的县二建公司予以关照。邱慎毅承建该工程后,于1999年底到陈增霖住处送给陈增霖人民币2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邱慎毅证明:1999年初,周宁县电力公司办公大楼正在搞招投标,为了能拿到该工程,其在被告人陈增霖办公室送给陈3000元,要求陈增霖在该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予以关照,陈增霖收下了该款。承建该工程后,其又于1999年底到陈增霖住处送给陈增霖10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2)证人陈妙华证明:1999年初,电力大楼将要招投标时,陈增霖到其办公室对其说,林龙飞书记的朋友邱慎毅挂靠在县二建参加电力大楼工程招投标,要予以关照 。

(3)书证《周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中标通知》证明:周宁县电力调度综合大楼工程由周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

(4)被告人陈增霖供述:1998年,电力公司工程要投标之前,邱慎毅到其办公室自称是林龙飞的朋友,要求给予关照,临走时拿3000元放在办公室就跑了。邱慎毅走后,其有和陈妙华谈及邱自称是林龙飞朋友要求承建电力公司工程之事。后来该工程由周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1999年春节前,邱慎毅在其住处以拜年名义送给其2000元。其没有为邱慎毅做过事情。

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增霖于1999年春节前收受邱慎毅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增霖供认其只收受2000元。虽然证人邱慎毅证明其是送给陈增霖人民币10000元,但无其它证据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信被告人陈增霖的供述,认定陈增霖该笔只收受邱慎毅所送人民币2000元。

7、2001年春节前,代表宁德市五建公司承建周宁县农企楼工程的陈承法为了得到被告人陈增霖的支持和照顾,在陈增霖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人民币1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陈承法证明:其在担任霍童镇企业管理站站长期间,企业站下属企业宁德市五建公司于2000年在周宁县承建农企楼工程。为了感谢建委主任陈增霖对其工作的支持,其于2001年春节前到陈增霖的办公室送给陈1000元,陈增霖收下了该款。其送钱的目的是为在工程方面得到陈增霖的支持和照顾。

(2)书证《关于企业局农机局联建工程的会议记录》证明:2000年6月27日,经被告人陈增霖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农企楼工程给宁德五建承建。

(3)书证周宁县建委《关于下达企业局、农机局桥南街商住楼工程任务书的通知》证明:企业局、农机局桥南街商住楼工程由宁德市五建承建。

(4)被告人陈增霖供述:2000年春节前,承建农企楼的陈承法在其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1000元,其收下了该款,陈承法没有提要求,其也没有为陈承法做过事。

8、2000年9月间,承建周宁县河滨路工程的包工头*贻谋为了在工程款结算上得到被告人陈增霖的照顾,在周宁县建委门口送给被告人陈增霖人民币2000元,请求陈增霖在工程款的给付上予以关照,陈增霖收下了该款。事后,被告人陈增霖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工程款方面为*贻谋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贻谋证明:其参与承建周宁县河滨路工程,被县建委拖欠工程款约10万元,建委每年只归还5000元。2000年9月间,为了在工程款结算上得到被告人陈增霖的照顾,早一点要回被欠的工程款,其在周宁县建委门口送给被告人陈增霖2000元,并请求陈增霖在工程款的给付上予以关照,陈增霖收下了该款。

(2)证人林善美证明:*贻谋参与承建周宁县河滨路工程,被县建委拖欠工程款约10万元,建委每年只归还5000元,*贻谋觉得还款速度太慢,有要求陈增霖快点还款,后来陈增霖决定用*贻谋所在的县二建公司欠建委的管理费来冲抵建委欠*贻谋的工程款,用这种方法使得*贻谋比较容易要回工程款。

(3)被告人陈增霖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陈增霖收受杨文献三次所送30000元、孙绍良所送2000元、周华盛所送2000元,邱慎毅二次所送5000元、陈承法所送1000元,共计40000元,送款人均是以拜年名义所送,没有提出谋利请求,陈增霖也没有利用职便为送款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陈增霖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经查,杨文献、孙绍良、周华盛、邱慎毅、陈承法在向被告人陈增霖送款时,均是在周宁县承建建筑工程的包工头,杨文献还是周宁县建委所属工程的承建人,对此,陈增霖是明知的,而建委是各种建筑工程的行政管理机关,包工头向建委主任送钱,目的不言自明,就是为了身为建委主任的被告人陈增霖能在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被告人陈增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行贿罪

被告人陈增霖为个人仕途进步上能得到原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的帮助和感谢林龙飞对其提拔重用,在1996年*2001年间,先后8次向林龙飞行贿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具体是:

(1)1996年5*6月间,时任周宁县纯池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增霖通过朋友引见,向林龙飞提出担任县建委主任的愿望。同年10月,陈增霖被任命为县建委主任。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为感谢林龙飞对其职务的安排,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人民币10000元。

(2)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人民币10000元。同年2月3日,被告人陈增霖得知周宁有许多干部到建瓯给林龙飞拜年,陈增霖随后赶往建瓯县南垭镇林龙飞家送给林人民币10000元。

(3)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办公室送给林人民币20000元。

(4)1998年12月,在县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林龙飞告诉被告人陈增霖其已向地委组织部推荐陈为副县长的人选。1999年中秋节前,为使林龙飞能积极推荐其出任副县长,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办公室送给林人民币20000元。

(5)2000年春节前和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陈增霖先后在林龙飞的住处分别送给林各人民币20000元,计40000元。

(6)2001年9月,被告人陈增霖被任命为屏南县副县长。为感谢林龙飞对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同月15日,被告人陈增霖在林龙飞的住处送给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

(1)证人林龙飞证明:被告人陈增霖为能得到其帮助和关照,在1996年*2001年间,先后8次送给其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书证周宁县委会议记录三份证明:1996年8月21日,林龙飞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被告人陈增霖任建委主任;1998年4月20日,林龙飞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被告人陈增霖任县长助理;2001年6月26日,林龙飞主持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推荐被告人陈增霖为副处级领导干部。

(3)书证《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表》证明:1997年8月31日,林龙飞个人推荐被告人陈增霖任县长助理职务。

(4)被告人陈增霖供述:1996年*2001年间,其先后8次向林龙飞送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除了1999年中秋节前和2001年9月分别送给林龙飞20000元和10000元存在个人目的外,其余6次共送给林龙飞90000元全部是以单位名义所送,目的是为了领导对建委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没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是行贿。

案发后,被告人陈增霖主动交待其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综合证据有:

(1)书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增霖于1996年9月23日经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命为周宁县建设委员会主任。

(2)书证中国共产党宁德市委员会《关于陈增霖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中共宁德市委于2001年8月30日经研究,同意提名被告人陈增霖任屏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3)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增霖出生于1961年2月2日。

(4)书证《罚没款收据》证明:2003年9月18日,被告人陈增霖的妻子代为退赃55000元。

关于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诉辩认为,被告人陈增霖是以单位名义向林龙飞送钱,没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陈增霖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经查,被告人陈增霖送给林龙飞的人民币均来源于其用贪污手段从单位套取的公款,且由其个人决定并实施,无证据证明是单位行为,应认定为是陈增霖个人行为。被告人陈增霖自从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后,为了感谢林龙飞对其职务的安排和个人职务升迁上得到林龙飞特殊关照,不断向林龙飞行贿,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身为县委书记的林龙飞破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对其个人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具有不正当性。综上,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增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周宁县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虚开支出凭证套取公款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99300元,个人分得1793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1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增霖所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增霖受贿数额为人民币63000元有误,应予以剔除8000元,认定为55000元。被告人陈增霖及其辩护人的其它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增霖主动交待其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贪污和受贿罪行,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应以自首论,且案发后退清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5000元,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增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29日起*2018年5月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增霖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5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增霖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世平  

审 判 员 陆世慈  

代理审判员 朱豪侠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鑫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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